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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万买的新豪车竟被换过玻璃 消费者起诉4S店“退一赔三” 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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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科技 9 月 4 日消息,花费高价购买了一辆全新豪车,结果提车后发现车玻璃被别人换过了,消费者能以 " 消费欺诈 " 为由,向 4S 店索赔退一赔三的补偿吗?近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披露了这样一起典型案例。

据介绍,周先生此前花费 166 万元,购买了一辆全新豪车,但提车后没几天发现,后备箱角落里有几片碎玻璃,这让周先生怀疑车辆有问题。

随后,周先生委托第三方鉴定后发现,车辆的尾玻璃被更换过。自己刚提的新车,就有这样的事故,周先生觉得自己受到欺骗,遂向 4S 店质问此事。

4S 店得知后也倍感冤枉,因为自己真没有为这台车更换过尾窗玻璃,后经调查发现:该辆汽车在物流公司存放时,被员工不小心砸破了玻璃。物流公司私自购买 " 原厂玻璃 " 换上了,其此前根本不知情。

对此,周先生认为自己受到欺诈而签订汽车销售合同,便起诉至秀英区法院,请求撤销与 4S 店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并判令 4S 店 " 退一赔三 ",赔偿 498 万元及赔偿购买该车支付的购置税、商业保险费、交强险、鉴定费等费用。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4S 店未将案涉车辆玻璃和内饰板维修更换的情况告知周先生,在一定程度上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影响了其自主选择购买权利的行使。且 4S 店作为专业的汽车销售公司,在与物流公司交接车辆时,应进行全面、细致的查验。

故一审法院酌情认定 4S 店向周先生赔偿车辆价款的 10% 即 16.6 万元及鉴定费 8000 元,未支持其 " 退一赔三 " 的诉讼请求。4S 店不服一审判决结果,上诉至海口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至于周先生主张的 " 退一赔三 " 为什么没有获得法院支持?

海口中院法官胡程指出,法院 " 退一赔三 " 的惩罚性赔偿,其适用以经营者具有主观欺诈故意为前提,即销售者故意告知虚假事实或者隐瞒真实情况,使消费者陷入错误认识,进而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

本案中,在案证据尚不能证明 4S 店明知玻璃更换而故意隐瞒,故其行为属一般违约,不构成欺诈。但违约责任依然严格,消费者有权要求赔偿鉴定费、车辆贬值损失等实际损失。

这一区分,既守护了消费者的正当权益,也保持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严肃性,避免其泛化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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