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观察报 22小时前
私募业迎监管新规:强化募集监管、完善差异化合格投资者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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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月 4 日,据证监会官网消息,证监会就《私募投资基金募集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募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 2026 年 10 月 4 日。

《募集办法》将 " 卖者尽责、买者自负 " 的基本原则贯穿始终,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严格履行适当性管理义务,全面、真实、准确揭示私募基金特征及风险。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行募集资金或者委托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机构募集资金,严禁通过其他机构或者个人募集资金。并细化禁止性行为:不得公开或变相公开募集,不得向代持投资者募集,不得以托管人名义宣传,不得设立或变相设立子公司分支机构从事募集等。

《募集办法》对合格投资者的资产规模、收入水平和投资经历等认定标准做了细化,个人认定合格投资者需同时满足四项条件:一是具有二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股权等投资经历,或者担任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机构(即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二是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 500 万元,或者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 300 万元,或者近三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 50 万元;三是投资金额符合第八条规定,即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 万元,且首期实缴金额不低于 100 万元;四是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

值得注意的是,针对投向单一标的、境外资产、场外衍生品等特殊情形的私募基金,《募集办法》从防控风险维度,对自然人投资者的投资经历、家庭金融资产和家庭金融净资产提出更高要求。

《募集办法》完善了保障募集资金安全机制。一是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开立募集结算专用账户要求,为资金独立性提供基本保障。二是结合行业实践,由专门的募集结算资金监督机构对专用账户财产进行监督,建立健全对账机制,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积极配合。三是加强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合规风控管理和财务管理等内控制度建设,完善对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委托管理要求,明确各方依法依规履行职责。

《募集办法》还明确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明确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的监管措施、行政处罚要求,对资金募集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的严重违法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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