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交通运输部门坚持有诉必查、一案双查,持续加大出租汽车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 , 严厉打击非法营运和网约车平台公司违规运营行为,规范出租汽车营运秩序,切实保障乘客权益。现公布 5 起典型案例,旨在以案释法、警钟长鸣,提醒广大从业人员和网约车平台公司规范经营行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案例一:2026 年 6 月 9 日,吉 AFT4624 驾驶员生 * 亭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利用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 " 滴滴出行 " 网约车 APP 接单营运。依据《长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对生 * 亭罚款 3000 元,同时责令改正;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许可证件的车辆提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营服务信息对接,责令改正,拟给予罚款 30000 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2026 年 6 月 12 日,吉 AFK9030 驾驶员侯 * 志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利用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 " 滴滴出行 " 网约车 APP 接单营运。依据《长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对侯 * 志罚款 3000 元,同时责令改正;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许可证件的车辆提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营服务信息对接,责令改正,拟给予罚款 30000 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2026 年 6 月 26 日,吉 AF29780 驾驶员冯 *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利用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 " 滴滴出行 " 网约车 APP 接单营运。依据《长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对冯 * 罚款 3000 元,同时责令改正;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许可证件的车辆提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营服务信息对接,责令改正,拟给予罚款 30000 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2026 年 7 月 2 日,吉 ADT1778 驾驶员郑 *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利用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 " 滴滴出行 " 网约车 APP 接单营运。依据《长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对郑 * 罚款 3000 元,同时责令改正;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许可证件的车辆提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营服务信息对接,责令改正,拟给予罚款 30000 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2026 年 7 月 15 日,吉 AFP2868 驾驶员王 * 骄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利用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 " 滴滴出行 " 网约车 APP 接单营运。依据《长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对王 * 骄罚款 3000 元,同时责令改正;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为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许可证件的车辆提供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营服务信息对接,责令改正,拟给予罚款 30000 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长春日报
编辑:古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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