睿思网讯:9 月 8 日,世茂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 简称 " 世茂集团 ",00813.HK ) 发布清盘呈请之进一步资料。
构成该呈请依据由中国内地法院作出的四项判决 ( 「该等判决」 ) 而产生总额约人民币 2,497,885,817 元的判决债务 ( 「判决债务」 ) 的详情如下:
( A )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5 年 3 月 19 日作出一项内地判决。根据该判决,就本公司而言,法院裁定本公司须向呈请人承担与苏州锞茂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本公司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 ) 及福州傲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本公司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 ) 结欠呈请人的任何未偿还债务的余额有关的「差额补足义务」。这项债务源于一项内地融资信托安排。呈请人于该融资信托安排中担任出资方。根据该呈请所述,本公司结欠的未偿还判决债务金额为人民币 616,748,260.15 元。
( B )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5 年 3 月 19 日作出一项内地判决。根据该判决,就本公司而言,法院裁定本公司须向呈请人承担与苏州锞茂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结欠呈请人的任何未偿还债务的余额有关的「差额补足义务」。这项债务源于一项内地融资信托安排。呈请人于该融资信托安排中担任出资方。根据该呈请所述,本公司结欠的未偿还判决债务金额为人民币 490,474,353.69 元。
( C )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5 年 5 月 15 日作出一项内地判决。根据该判决,就本公司而言,法院裁定本公司须向呈请人承担与郑州丰益置业有限公司 ( 本公司间接持有的非全资公司 ) 结欠呈请人的任何未偿还债务的余额以及承担违约金责任有关的「差额补足义务」。这两项债务均源于一项内地融资信托安排。呈请人于该融资信托安排中担任出资方。根据该呈请所述,本公司结欠的未偿还判决债务金额为人民币 547,515,574.35 元。
( D )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4 年 4 月 29 日作出一项内地判决。根据该判决,就本公司而言,法院裁定本公司须向呈请人承担与郑州丰益置业有限公司结欠呈请人的任何未偿还债务的余额以及承担违约金责任有关的「差额补足义务」。这两项债务均源于一项内地融资信托安排。呈请人于该融资信托安排中担任出资方。根据该呈请所述,本公司结欠的未偿还判决债务金额为人民币 843,147,628.66 元。
本公司希望进一步更新以下信息: ( 1 ) 根据达至该等判决的合约安排,呈请人已从 ( 其中包括 ) 该等判决项下的主债务人处获得重大且有价值的抵押品,其中包括位于内地的房地产 ; 及 ( 2 ) 自取得该等判决以来,呈请人已在内地采取执行行动,据此扣押了位于内地的额外及进一步资产,这些资产属于 ( 其中包括 ) 该等判决项下的主债务人 ( 统称为「担保资产」 ) 。本公司了解,呈请人从担保资产变现所得的任何净收益,应用于偿还判决债务,从而减少未偿还金额 ( 如有 ) 。
本公司正准备在高等法院极力反对该呈请。本公司早前已与呈请人进行和解磋商,并将继续尝试进行此类磋商。
根据本公司目前所得的资料,偿付判决债务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变现担保资产的结果以及与呈请人正在进行的磋商。本公司将继续评估在计入担保资产变现所得后,仍未偿还的判决债务金额 ( 如有 ) ,并将继续与呈请人接洽,以期解决该事项。
本公司将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维护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与潜在投资者的利益。本公司将在适当时候就该呈请的任何重大进展作进一步公告,以使其股东及潜在投资者知悉相关情况。
于本公告日期,就董事会所知、所悉及所信,该呈请于现阶段对本公司的营运及财务状况并无重大不利影响 ( 受限于上述潜在影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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