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 是时下最受追捧的技术方向,与之相关的培训课程也在新老培训机构及各类公司中遍地开花。
今年三月份,正在深圳求职的冯宇凡接到一个陌生电话。对方自称是为中大型企业做人才直招的深圳市 XXXX 人才服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X 公司)的 HR,提供 AI 方向的岗位。不过,由于冯宇凡没有相关的项目经历,需要接受三个月左右的 " 免费岗前培训 "。
冯宇凡的专业和职业经历,与 AI 并无关联,他也未投递过相关岗位。但电话那头的 HR 告诉他,即便是零基础,公司 " 肯定把你教会,保障 100% 上岗 "。
冯宇凡将这段通话录了音。录音中,对方在电话里强调 "X 公司只提供就业服务,并非培训机构 ",但与此同时,又承诺会为冯宇凡提供 AI 大模型的相关课程。
不是培训机构,却提供课程培训,这两句话放在一起,令冯宇凡费解。事实上,在深圳人社局官方平台 " 深圳人力资源 " 小程序上," 培训机构 " 栏目公布的深圳培训机构名单中,并没有 X 公司。
电话里,X 公司的 HR 在通话临近结束时,告诉冯宇凡,如果冯宇凡在 X 公司学完大模型,成功找到相关工作,需要向 X 公司支付就业服务费," 拿到满意的 offer 之后,先要付一部分的服务费,它是 16900(元),后面一部分是在你真正上岗之后,拿到薪资了(分期支付),一个月是 2450(元),支付 8 个月 "。

这已经不是冯宇凡第一次接到此类电话。2025 年 12 月,他曾接到一个电话,对方同样以 " 招转培 " 模式运作,许诺接受一个月培训后即可安排电子信息岗位。在电话诱导下,冯宇凡在宝安一栋写字楼参加了一个月的培训,并办理贷款缴纳了学费。直到春节前夕,他意识到情况不对,向相关部门投诉并解除了贷款合约。目前这家公司已停止经营。
多地已开始整治此类乱象。今年 5 月份,人社部、中央网信办、教育部、公安部、金融监管总局联合发布风险提示,提醒求职者警惕 " 招转培 "" 培训贷 " 等风险。
包就业?
经历过一次骗局后,冯宇凡没有轻信 X 公司抛出的 " 月薪过万 "" 包就业 " 等说辞。应届毕业生郑鸣则没那么走运。
今年年初,郑鸣在 X 公司前后支付了两万余元 " 服务费 ",接受了三个月所谓的 "AI 大模型培训 ",而后在 X 公司的指导下,通过伪造工作经历和项目经验,找到一份 AI 应用工作,两个月后被辞退。
即便在知名培训机构,学员的处境也好不到哪里去。2025 年 7 月,35 岁的软件工程师尤巍在深圳参加了 A 机构的大模型培训。A 机构是老牌培训机构,在互联网红利时代以编程培训闻名。尤巍在 A 机构交了 1.7 万元学费,其中包含包就业服务。A 机构对包就业学员设有门槛,要求本科学历及两年相关从业经验,尤巍符合条件,便辞职参加了培训。
课程结束后,尤巍按 A 机构就业老师的要求伪造了简历,并通过一家公司的面试,然而后续背调环节对方查出他简历造假,这件事给他造成了很大的心理负担。目前他又重新做回软件工程师。
不过,如果打开社交平台,你能看到的又是另一番景象。在诸多打着 " 个人经历 " 旗号的分享里,AI 短期培训所呈现的就业前景,可谓一片坦途:
有人经过一个月 AIGC 培训,就找到月入过万的好工作,分享者还晒出了工资条和到账短信。
有人经过三个月的 AI 大模型培训,成功入职某知名物流企业,月薪过万。
在写这篇文章前,想找到一个真实的学员聊一聊,也不是那么容易。当我以 " 想学 AI" 的求职者身份,向这些分享者逐一咨询时,他们传递的信息越来越离谱:" 学完不到一个月就找到了工作 "、" 文科也能学 "、" 高中毕业也能学 "、" 有人学完找到了月入五万的工作 "…… 在当下这个就业环境里,他们口中的顺遂简直让人不安。
聊得多了,我渐渐摸出一些规律,账号头像是动漫角色的分享者,大抵是在 M 公司学习的 AI,账号头像是美女的分享者,大概率是在 N 公司学习的 AI。
冯宇凡告诉我,他曾在社交平台上发布过 " 招转培 " 套路的提醒,帖子很快被人举报下架。后来他辗转联系上多位接受过 X 公司培训的学员,其中也有人在社交账号或评论区分享过自己的真实遭遇,这些内容最终都被举报删除。
AI 风口下,培训班里的速成神话
郑鸣就是在社交平台上,向另一家机构咨询培训课程后,莫名其妙地接到了 X 公司的电话。电话里的说辞,与冯宇凡听到的差不多。
当时郑鸣还在老家,正为工作发愁,他所学专业属于工科,就业面窄,相关岗位的收入也不高。他想趁 AI 这个风口,往互联网行业转行。
X 公司工作人员,在电话里告诉郑鸣,培训完包就业,至于如何包就业,郑鸣没有多问。他迫切希望找到一个转行机会,便打包行李来到深圳。在 X 公司的宣讲会上,多名 " 往届学员 " 告诉郑鸣,他们培训后已经找到了工作,还给他展示了自己收到的 offer。如今郑鸣再回想,他不确定那些 " 往届学员 " 是不是 X 公司请的托儿。
郑鸣进入 X 公司的第五天,试听课程结束后,X 公司与他签署了一份《XXXX 人工智能就业咨询服务协议》。协议约定,郑鸣需向 X 公司支付就业服务费总计 36000 元,付费方式为:收到 offer 后先支付 45% 左右的费用,剩余金额在接下来的 8 个月分期支付。
随后郑鸣接受了为期三个月的培训。他所在班级有四十多名学员,专业背景各异,其中不少是文科生。在他受训的三个月里,X 公司增开新班的速度越来越快,最初一个月增开一个班,后来半个月增开一个班,再到后来一周增开一个班。
X 公司既有 "AI 大模型 " 培训,也有 "AI 应用开发 " 培训。郑鸣观察,两类培训的课程内容都一样,按他的理解,其实就是教学员如何用 AI 大模型做编程工作。
第一个月主要教授代码相关知识。郑鸣大学时学过一点编程,他发现课程内容很浅,技术也偏旧,与互联网行业的实际需求严重脱节。第二个月进入项目实操阶段,老师只是拿着项目讲解架构,学员并没有多少真正动手操作的机会。班里不提供大模型使用渠道,让学员自己通过国外渠道注册账号,国内的大模型也要求学员自费购买 token。
课程结束后,郑鸣通过 B 站免费资源和开源项目自学过大模型相关知识。对比之下,他感觉 X 公司的培训就像老师拿着历史课本只讲了一下目录,内容很浅,也没有教授任何工程化思维。
尤巍也觉得自己在 A 机构接受的培训太水,A 机构教的文本分类、RAG、Agent、Langgraph,都属于 AI 应用开发技术栈," 有些技术在面试中,基本很少有企业会问了。"
在社交平台上,也有人对这类培训的实际价值提出质疑。国内有能力做大模型开发的企业,除了互联网头部大厂,就是 DeepSeek、月之暗面、智谱 AI 等 AI 研发公司,其核心研发岗位的招聘门槛极高,对专业背景、学历和院校都有严格要求,培训机构不可能帮学员跨过这些门槛。如果只是想学习如何用 AI 做应用开发,互联网上完全能找到大量免费或低价的优质教学资源,性价比远高于培训机构。
哈达在一家互联网公司担任 AI 产品总监。他在相关讨论中直言," 如果我要找 AI 产品经理,候选人简历上如果有在培训机构学习 AI 的经历,在我这里肯定是个减分项。"
哈达认为,真正在 AI 应用或产品上有积累的人,不会去培训班学习相关知识," 我更倾向于那些通过搜源代码、找搭档,或其他方式自学成才的人。" 哈达和同事平时主要通过海外社区、公司博客、学术论文、开源代码和新产品体验,来探索 AI 的相关应用。
哈达说,他选择 AI 产品经理,除了看 AI 编程能力,更看重的是有没有用 AI 做事情的思路和实践经验。简单来说," 这个人可以用 AI 工具(不止是 AI 编程工具),把传统几个人干的工作独立完成。"
熬不过试用期的年轻人
到了今年五月份,很多往届学员陆续回到 X 公司的办公区。郑鸣打听后才知道,这些人都是被入职公司裁掉的,他这才后知后觉地意识到不对劲。被裁后,X 公司给这些学员提供一间咨询室让他们自己改简历、投简历。学员们可以参考 X 公司提供的简历模板,自行编造项目经历和工作经验,然后向小公司投递," 因为小公司一般不愿意承担背调成本,大家都抱着侥幸心理在赌 "。而在 X 公司的培训经历,绝对不会在任何一份简历中提及。
三个月课程结束后,郑鸣也开始和其他学员一样 " 包装 " 简历、背诵面试话术。不到一个月他找到了一份工作,但两个多月后也被裁了。他考虑过继续自学,但 AI 相关技术更新太快,自学的速度跟不上技术迭代的速度,他感觉自己根本入不了行。
郑鸣认识的学员中,大部分人都在入职一个月左右被公司裁掉,只有少数几个熬过了试用期。但这几个人并不认为是 X 公司的培训帮助了他们,他们当中,有人本身就有开发基础,同时自己非常努力," 每天自学到凌晨两三点 ",也有跨行的学员,靠着自学和处理好同事关系,才勉强留下来。
同班同学中,有些人全款付了费用,有些人和郑鸣一样先交了一万多元 " 就业服务费 ",剩下的与 X 公司约定分期支付。有人没拿到 offer,但 X 公司声称 " 是学员自己不努力,而非教学问题 ",要求学员支付费用。也有学员试用期被裁后不愿继续支付剩余费用,便收到了 X 公司的律师函。
被裁员后,郑鸣再次求职 AI 开发相关岗位,几乎约不到面试。他发现,上半年 AI 风口正盛,很多企业有 AI 焦虑,市场处于狂热状态,岗位需求也处于虚高状态,但到了下半年市场逐渐冷静,企业对招聘的需求也相应回落了。
通过 X 公司的一名学员,我又联系上三名 2025 年在 X 公司学习过大数据的学员。他们的经历与郑鸣高度相似,三人在 X 公司经历了一个月到 50 天的大数据课程学习培训,培训结束后,根据 X 公司提供的简历模板,伪造工作经历和项目经历。学员洪维先后找到两份大数据外包工作,均未通过试用期。学员李郴并未找到达到协议约定薪资标准的工作,但也支付给 X 公司一万多元。学员肖林上岗几天后就被劝退,也支付给 X 公司数千元服务费。
洪维在培训结束后发现,X 公司提供的大数据课程内容,在互联网上都能找到免费或低价的资源,只是被系统整合在了一起。而真正入职大数据相关岗位后,他才意识到这些知识根本不足于应对实际工作。
精心设计的运作模式
洪维、李郴、肖林与 X 公司建立联系的契机,与冯宇凡一样,都是在招聘软件上投递简历时,接到了 X 公司的电话。电话里,对方表示提供大数据相关方向的工作机会,但需要来到 X 公司参与课程学习。
洪维、李郴、肖林表示,他们在接到 X 公司电话前,没有投递过大数据相关的岗位,也没有投递过 X 公司的岗位。他们不知道自己的个人信息,是怎么泄露出去的。
在这个问题上较真的,是冯宇凡。
接到 X 公司的电话后,冯宇凡没有把这件事抛之脑后。他开始研究自己为什么会接到这通电话。他梳理了在招聘软件上投递过的简历,发现自己曾投过 Y 公司的一个岗位,那个岗位与他自身专业相关,与 AI 大模型并无关系。他事后搜索发现,Y 公司在招聘软件上发布的岗位,都与 AI 无关。
冯宇凡进一步查证后发现,Y 公司与 X 公司是同一个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分别在罗湖区和龙岗区。他前往 Y 公司的注册地址查看,发现那里并没有实际办公场所。之后,他也参加了 X 公司的现场宣讲会,所见与郑鸣描述的情况差不多。
发稿前,在冯宇凡曾经投递过简历的招聘软件上,已经找不到 Y 公司的相关岗位信息。

深圳市宝安区官方平台 " 滨海宝安 " 在 2026 年 6 月发布提醒:
实施 " 招转培 "" 培训贷 " 欺诈的,表面上多为两家甚至多家没有关联的公司。
一家负责招聘、面试引流,甚至冒充央国企名义发布虚假招聘信息。
一家负责签订培训协议,诱导申请贷款。试图通过分离运营切断责任链条,增强迷惑性,增加维权难度,逃避法律制裁。
过去几个月,冯宇凡在社交平台上联系到了一批曾在 X 公司接受培训的学员,结合这些人的实际经历,他持续向罗湖和龙岗两地的人力资源、发改、信访等部门进行投诉。
罗湖区人力资源局的回复是,由于实际培训及后续服务都在位于龙岗的 X 公司进行,Y 公司并未实际开展培训," 如果确实存在培训行为,我们介入也是理所应当的,但现在的情况让我们很难查处。" 所以将这个投诉转由龙岗区处理。
龙岗区人力资源局的回复是,Y 公司不在其管辖范围,而 X 公司的行为,他们很难界定为虚假招聘和宣传,也难以认定其违反了劳动法。
龙岗区发改局的回复是,经调查,X 公司不涉及培训贷相关违法行为,无合作第三方贷款机构,未发现其他金融违法犯罪行为。

龙岗区发改局给冯宇凡的回复。
这套运作模式,绕开了法律和行政监管的实质约束。
北京策略(广州)律师事务所刑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曹静珊,近来一直在关注 " 招转培 " 在法律层面的相关问题。
曹静珊表示,这种 " 招聘与培训主体分离 " 的模式,客观上造成了行政监管的管辖盲区。现行法律法规主要针对 " 招聘与培训一体化 " 的主体进行规制,并未明确 " 主体分离 " 模式下的管辖衔接规则。求职者向罗湖投诉,罗湖说 X 公司在龙岗办公,不在辖区;向龙岗投诉,龙岗说招聘引流由 Y 公司负责,Y 公司在罗湖注册。投诉在两地之间反复流转,最终不了了之。
曹静珊强调,即便投诉进入行政监管视野,处理起来也并不容易。求职者投诉时往往缺乏完整的证据链条,监管部门基于片面信息难以作出准确判断。而 " 招转培 " 属于近年出现的新型骗局,形式多样,相关部门需要时间甄别其违法本质。
曹静珊表示,加之 " 招转培 " 链条涉及多个环节:发布虚假招聘信息涉及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培训收费涉及教育培训市场监管;虚假宣传涉及市场监管部门职责;是否构成诈骗则涉及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单一执法主体难以独立完成整治,而多部门联合执法又依赖于统筹协调机制的健全,这在规则层面目前尚存障碍。
而在 " 培训贷 " 的定性上,曹静珊分析:
2023 年,教育部办公厅等五部门明确禁止校外培训使用培训贷方式缴纳费用。从收费名目上看,X 公司的 " 就业服务费 ",规避了针对培训费用的监管。
根据《个人贷款管理办法》(金监总局 2024 年 3 号令)、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防范虚假宣传诱导网络贷款的风险提示》等文件。贷款涉及资金出借、利息约定、第三方放款机构等要素,而 X 公司与学员之间约定的是 " 无息服务费延期支付 ",学员先接受服务、后分期偿还费用,属于服务合同项下的付款安排,不涉及资金出借,不涉及第三方贷款机构,原则上不构成贷款。
从分期主体看,X 公司不引入第三方贷款机构,规避培训贷定性。从担保机制看,其无第三方担保、无保证保险,规避担保监管。
曹静珊表示,X 公司在收费模式上的设计,绕过了教育部的禁止性规定,也绕过了金融监管部门对贷款产品的监管。
维权的难度
郑鸣没有去投诉 X 公司,他为求职焦虑不安,不想再消耗精力,也担心与 X 公司产生纠纷,影响他后续的就业。他听说有学员曾尝试维权,但困难重重。
即便郑鸣去维权,恐怕也面临诸多困难,他与 X 公司签订的《XXXX 人工智能就业咨询服务协议》(以下简称 " 协议 "),在权责约定上并不对等,X 公司的推荐就业义务几乎不受条款约束,学员的付款义务却被牢牢锁定。
" 协议 " 第三条第二款约定:
甲方(X 公司)承诺在乙方(学员)完成业务培训并考核合格后,为乙方推荐就业机会,就业岗位为人工智能等相关岗位 …… 乙方通过甲方就业服务入职岗位(深圳、上海、北京、广州),转正综合薪资(含各项补贴)大模型应用方向不低于 1 万元,算法方向不低于 1.5 万元;乙方就业后仍可享受一年免费技术支持跟踪服务及再次就业推荐服务。
上述约定的措辞是 " 推荐就业机会 ",X 公司的义务仅限于 " 推荐 ",推荐后是否被录用、录用后能否转正、转正后薪资是否达标,协议并未将其列为甲方的责任。
协议第五条第一款约定:
本协议中所有就业均指乙方首次收到相关岗位的录用通知(含口头承诺或邮件通知),或乙方去用人单位实习、试用,或乙方与用人单位形成其他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形。包括甲方为乙方推荐就业而促成乙方就业,也包括乙方在甲方培训过程中或者培训结束后自行联系用人单位而就业。
按照上述约定,只要学员收到任何形式的录用通知,哪怕是口头承诺,哪怕是实习或试岗,即被视为 " 已就业 "。更值得注意的是,学员在培训期间或培训结束后靠自己找到的工作,也被自动归为 X 公司的 " 就业服务成果 ",从而触发付款义务。
协议第五条第二款约定:
如乙方实际就业薪资未达到企业承诺书标准,甲方有义务继续对乙方进行就业推荐指导直到达到为止。若乙方收到录用通知书拒绝入职或因个人原因未能成功入职,或乙方自愿接受低于甲方承诺的薪资标准去用人单位入职,则均视为乙方成功就业,甲方不构成违约。
按照上述约定,即使学员长期找不到达标薪资的工作,X 公司的义务也只是 " 继续推荐指导 "。一旦学员迫于经济压力接受一份低薪工作,即被视为 " 自愿接受 ",X 公司随即免责,付款义务同时触发。
协议第八条第二款约定:
在乙方配合自主面试就业和推荐就业的前提下,若甲方已经做到了让乙方成功就业,以第一次收到 offer 入职为准,乙方在就业后拒不付服务费则属于乙方违约。
" 以第一次收到 offer 入职为准 ",这意味着无论学员入职后是否通过试用期,是否被裁,只要第一次入职发生,付款义务就已经锁定。
这份协议中,X 公司的义务是 " 做 " ——推荐、指导、跟踪,均为过程性动作,不保证结果。而学员的义务是 " 必须付 ",任何形式的入职,甚至包括自己找到的工作,都被视为付款条件已触发。
2025 年参加 X 公司大数据培训的洪维和李郴,提供了他们与 X 公司签订的协议。协议中,除了学费数额、就业岗位、付款方式不同,其他细则与郑鸣签署的协议细则几乎一模一样。
曹静珊分析,合同中对就业承诺的表述模糊,恰恰说明 X 公司自知无法兑现,故意将宣传与合同分离,将来一旦发生纠纷,便可以主张自己从未作出过 " 包就业 " 承诺,或将其定性为 " 宣传话术 "。
曹静珊指出,从司法实践看,法院要将 " 包就业 " 认定为合同内容,通常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合同文本中明确载明 "100% 保障就业 "" 保底月薪 " 等具体承诺;宣传材料被纳入合同附件;招生宣传中写入了服务承诺清单。
但这并不意味学员无法维权。曹静珊表示,即使合同文本模糊,如果学员能提供宣传截图、招生简章、话术录音、招生视频等完整证据链,仍有可能证明 " 包就业 " 构成合同的默示条款。近年来,越来越多的法院倾向于综合审查 " 宣传—签约—履约 " 的全过程,而非仅凭合同条款断案。在深圳地区法院近年审理的 " 招转培 " 案件中,已有多起认定 " 包就业 " 宣传构成欺诈。
我接触的几位学员中,除了洪维,其他几人都没有完全付清 X 公司的 " 就业服务费 "。他们一方面不想继续支付尾款,另一方面又担心因此陷入法律纠纷。
曹静珊分析,学员停止还款,会面临两个层面的问题:
从违约风险看,学员签署分期协议后停止还款,即构成违约。X 公司可以依据合同要求学员继续履行付款义务,或一次性支付剩余全部费用(如合同约定了加速到期条款),还可以要求学员支付违约金,甚至承担诉讼费或律师费(如合同中有相应约定)。
从维权难度看,如果学员想以受欺诈为由主张撤销合同,则需要另行提起反诉或单独起诉来行使撤销权,并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举证不能,仍可能面临败诉。
在曹静珊看来,即便学员决定走法律途径维权,依然要面对诸多现实困难:
首先,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学员起诉时只能起诉与他签订合同的 X 公司,很难将负责招聘引流的 Y 公司列为共同被告,法院难以在一个案件中对 " 招转培 " 的整体运作模式进行实质审理。
其次,X 公司在口头宣传时所说的保障就业,并没有落实到合同上,一旦进入诉讼,学员很难证明 X 公司曾作出过 " 包就业 " 的具体承诺。
再者,X 公司确实提供了培训课程,也确实帮助部分学员拿到了 offer,哪怕只是个别学员,哪怕入职后很快被裁,都足以让其在法庭上主张 " 已按约履行合同义务 "。有判决即持此观点。
从法院角度,曹静珊认为,法庭审理这类案件,还面临三重障碍:证据上,学员举证困难,依 " 谁主张谁举证 " 规则只能驳回;定性上,法院通常围绕 " 培训义务是否履行 " 审理,难以对 " 招转培 " 整体架构做实质审查,而 " 欺诈 " 的认定标准又极为严格,要求原告就欺诈四要件逐一证明;法律适用上,不同请求权基础的举证侧重点各不相同,学员难以准确选择,而法院只能在释明的基础上按原告诉请审理,不能代替原告决定起诉理由。
曹静珊还指出,《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曾提出,民商事审判应通过穿透式审判思维查明当事人真实意思、探求真实法律关系。" 招转培 " 模式下更应适用这一思路进行实质审理,但在实际操作中仍面临诸多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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