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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六大要求再细化基金网络营销合作,落地倒计时,行业还在等口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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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联社 9 月 17 日讯(记者 吴雨其)距离《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正式实施不足两周,财联社记者获悉,上海证监局近日向辖区基金管理人、资产管理机构、基金销售机构下发通知,对《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落地提出六项要求。

通知涉及合作主体、第三方平台业务边界、收费方式、事前评估、自营 App、转接渠道及信息报送等多个环节。

其中,通知再次明确,不得与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以外的任何其他组织或个人,包括 " 网络大 V",合作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不得介入投资者招揽、开户、交易指令处理、清算交收、基金销售等证券基金业务环节,平台收费也不得与开户量、交易量、手续费、资金量等指标直接或变相挂钩。

多位基金公司人士向财联社记者表示,目前执行中的难点,主要集中在对 " 金融产品网络营销 " 范围的理解上。具体基金产品的宣传边界相对清晰,但基金经理访谈、投研团队介绍、投资策略、市场观点以及公司品牌内容是否也属于网络营销,各家公司目前理解并不完全一致。

" 如果这一块口径不清楚,实际操作中就只能从严。" 一位基金公司人士表示,尤其是涉及基金经理、投研团队和投资策略的对外内容,一旦无法明确区分是品牌宣传、媒体采访还是产品营销,机构在合规审核时往往会选择更谨慎的处理方式。

" 网络大 V"、平台收费、转接渠道,六项要求进一步明确

上海证监局此次通知结合机构监管通报传达的最新口径要求,对《办法》落地实施进一步提出六方面要求。

通知首先明确合作主体,不得与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以外的任何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包括 " 网络大 V",合作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

其次,业务边界也进一步明确。通知要求在与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合作过程中应当坚持业务独立、技术安全、数据保密,不得允许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介入投资者招揽、开立账户、处理交易指令、办理清算交收、基金销售等证券基金业务环节。向第三方互联网平台支付费用,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客户开户量、交易量、手续费、资金量等证券基金业务指标挂钩或者变相挂钩,不得通过向第三方互联网平台支付不合理费用等方式开展不正当竞争、扰乱市场秩序。

在合作平台筛选方面,要先评估再合作。通知要求严格落实《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委托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为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提供服务时,建立健全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事前评估机制,重点关注第三方互联网平台是否介入证券基金业务环节,是否混淆服务提供主体,是否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投资者数据安全,是否合理收费、质价相符等。

自营渠道也是此次通知强调的重点。通知提出,加强自主运营的移动应用程序(App)的建设,引导投资者优先使用自身运营管理的 App 办理业务,并保障充足、稳定的信息技术投入,确保在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发生技术故障等突发事件时,可以持续为客户提供服务。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发生技术故障影响客户交易的,上海证监局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置。

对于基金申购赎回转接渠道,通知明确,不得与未完成信息技术系统备案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开展涉及基金申购赎回转接渠道有关合作,存量转接渠道合作需要在《办法》正式实施 1 年内完成整改。

此外,相关合作情况将纳入季度报送。各机构需在每季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通过机构监管系统向上海证监局报送与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合作开展的转接渠道网络营销有关情况。

从产品到团队、策略,宣传边界仍待厘清

多家受访基金公司向财联社记者表示,目前更难判断的并不是具体产品能不能宣传,而是哪些内容会被纳入 " 金融产品网络营销 "。

《办法》对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的定义,并不只覆盖金融产品本身,还包括通过互联网展示介绍 " 金融机构业务品牌 "。这一表述,也让不少机构开始重新审视过去相对常见的品牌宣传、基金经理访谈和投研内容。

一位基金市场人士表示,目前机构对 " 业务品牌 " 的具体范围仍有不同理解。

比如,一篇内容没有出现具体基金名称,也没有购买链接,仅介绍某基金公司的权益投资团队和长期投资框架,算不算业务品牌宣传?基金经理接受采访谈人工智能、医药、新能源等行业机会,如果同时介绍其投资理念和擅长领域,是否已经进入营销范畴?公司讲述自身投研体系、投资策略和团队能力,与普通企业品牌宣传之间又如何划线?

财联社记者采访了解到,目前已有机构开始重新审视这些场景。部分公司仍根据合作主体、内容和传播方式逐项判断,持牌媒体采访和公司品牌宣传并未全面停止;也有机构选择先收紧外部合作,尤其是涉及具体产品、基金经理和投资赛道的内容,审核明显趋严。

一位基金公司人士向财联社记者直言," 现在都是从严处理,合规方面(对宣传合作)基本上是一刀切了 ",另一家基金公司人士也表示,以前品牌宣传和直接产品销售相对容易区分,现在部分内容需要重新判断。

有法律界人士也注意到了这一问题。观韬律师事务所在对《办法》的解读中指出," 金融产品网络营销 " 的定义覆盖范围较广,不仅是具体金融产品信息,金融机构业务品牌以及提供导流功能的转接渠道同样被纳入规则范围。

这意味着,是否出现基金代码、产品名称或者购买链接,并不能完全作为判断一项内容是否属于网络营销的标准。

从目前业内的实际操作看,越接近销售转化,边界越清楚。出现具体产品推介、收益展示、购买链接、二维码导流等内容,基本不存在太多争议;如果是基金经理、投研团队、投资策略、市场观点和公司品牌内容,是否具有明显商业推广目的、是否与具体产品形成关联、是否由第三方付费传播,则成为机构内部判断时更关注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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