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西贝被曝将彻底倒闭 " 话题登上热搜,引发热议,对此,西贝客服表示:全国门店均正常运营,恳请理性看待网络信息。据报道,门店工作人员表示,暂未收到要倒闭的通知,但现在工资推迟了 10 天发放。有网友质疑,工资推迟发放,已伤害劳动者合法权益。

企业能随意推迟工资发放吗?如果未经法定程序推迟发放工资,劳动者能否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企业若最终破产,劳动者工资和补偿金如何保障?
对此,《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郭政,作出解答:
企业能随意推迟工资发放吗?
郭政:根据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我国法律对工资支付确立了三项基本要求:一是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购物卡、有价证券等替代;二是按月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相应周期支付。月薪制下,用人单位不能在劳动合同或者规章制度中约定 " 按季支付 "" 年终一次性结算 " 等突破法定周期的支付方式;三是及时、足额支付,既不得克扣,也不得无故拖欠。由此可见,工资支付日期一经约定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用人单位不得单方随意变更,那种认为 " 工资可以随意推迟发放 " 的看法,在法律上并无依据。同时,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工资应提前至最近工作日支付。
需要注意的是,法律所禁止的并非一切延迟支付,而是 " 克扣 " 和 " 无故拖欠 "。如果出现以下两种情形,不属于 " 无故拖欠 ":一是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二是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或职工代表同意、并向劳动者说明情况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
未经法定程序推迟发放工资,劳动者能否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
郭政: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有 "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 情形,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因此情形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需注意的是,法律使用的是 "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 这一客观表述,并未附加 " 恶意 "" 长期拖延 " 等主观或者程度要件。因此,原则上只要客观上发生了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事实,且用人单位不具备合法延期的抗辩,即可触发劳动者的解除权。
司法实践中,部分地区法院会重点审查是否具备以下三个情况:一是客观上确实发生了未按约定时间足额支付工资的事实;二是该延期不属于依法可以延期的情形,即未发生正当延长事由或未经法定程序,或虽有事由但超越了地方规定的最长期限;三是劳动者据此明确提出解除。反之,如果用人单位已经依法履行了说明、协商、告知程序,且延期控制在地方规定的期限内,则可能不构成 "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存在不被支持的风险。
若企业最终倒闭,劳动者工资和补偿金如何保障?
郭政:首先应明确的是,无论企业处于何种形态(如停产停业、被依法宣告破产进入破产清算等)劳动者的工资与经济补偿,在整个清偿体系中始终处于优先位置。
企业在破产清算的情况下,按照我国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清偿顺序的第一顺位为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在非破产的公司清算情形下,按照我国公司法相关规定,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才由股东分配。
需要注意的是,普通债权人要在法院确定的申报期限内主动申报债权,逾期可能丧失受偿机会,但职工债权不在此列,劳动者不必因为 " 不知道要申报 " 而担心权利落空。我国企业破产法中也规定了,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
此外,在破产财产不足或程序耗时较长的情况下,部分地区还设有欠薪保障金制度,由政府先行垫付部分欠薪,再向企业追偿。劳动者遇到类似情况,应以企业经营所在地现行有效的地方规定为准,向当地人社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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