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之星 4小时前
川大智胜因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件等违规行为被证监会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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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之星消息,9 月 22 日川大智胜公开信息显示,四川川大智胜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游志胜、总经理刘健波、董事会秘书吴俊杰、胡清娴、杨波因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件 , 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 , 信息披露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责令改正。

详细违规行为如下:

经查 , 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1. 未及时审议、披露关联交易。一是 2020 年 5 月至 2022 年 4 月、2024 年 4 月至今 , 刘健波分别担任上市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总经理 , 且同时担任参股公司成都万联传感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万联传感 ) 总经理 , 但公司未及时披露与万联传感的关联关系 , 未审议并披露与万联传感在 2021 年、2024 年的关联交易。二是 2022 年至 2024 年 , 公司与 13 个关联主体存在业务往来 , 但未对每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进行审议并披露。上述情形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证监会令第 182 号、证监会令第 226 号 ) 第三条第一款相关规定。2. 未披露参股公司业绩承诺。2019 年 4 月 , 公司与天津华翼蓝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华翼蓝天 ) 签订《增资协议》及其补充协议 , 并约定相应业绩承诺事项 , 但公司仅由董事会审议及披露增资事宜 , 未披露业绩承诺相关事项及后续业绩承诺履行情况。上述情形违反《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 ( 证监会公告〔2013〕55 号 ) 第八条第二款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 ( 证监会公告〔2022〕16 号、证监会公告〔2025〕5 号 ) 第十条、第十一条 , 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证监会令第 40 号 ) 第二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证监会令第 182 号、证监会令第 226 号 ) 第三条第一款相关规定。3. 未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公司实际控制人游志胜在 2024 年 7 月至 2025 年 4 月以预付款名义借用上市公司资金 1500 万元偿还其关联方的银行贷款 , 至 2025 年 4 月归还。借用期间已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 但公司未在 2024 年年度报告中对资金占用情形进行披露。上述情形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证监会令第 182 号、证监会令第 226 号 ) 第三条第一款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 ( 证监会公告〔2022〕26 号 ) 第五条的规定。4. 内控执行不到位。2022 年至 2025 年 , 公司存在部分销售合同、投资合同审批程序及用章管理不到位、未对长期挂账应收账款及时催收或通过司法途径处置、未对第三方寄存产品进行登记管理等问题 , 与公司《公司章程》《内部财务会计控制制度》《物资管理办法》等内部制度文件要求不符 , 违反《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三十六条、《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 16 号——合同管理》第三条、第四条、《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 9 号——销售业务》第三条、第十条等相关规定。5. 会计处理不规范。2022 年至 2024 年 , 公司固定资产、存货、无形资产存在减值测试不充分情形 , 部分开发支出未及时费用化或资本化 , 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6 号 - 无形资产》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企业会计准则第 8 号 - 资产减值》第四条、第五条相关规定。

处罚决定如下:

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 对游志胜、杨波、刘健波、胡清娴、吴俊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以上内容为证券之星据公开信息整理,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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