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科技 9 月 23 日消息,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近日发布《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判白皮书(2021 年至 2025 年)》,其中披露了一起新车购买当天被撞的贬值损失赔偿案例。
2023 年 5 月 20 日下午,车主李诚(化名)驾驶刚提的新车行驶至武汉三环线青化路立交附近路段,与王浩(化名)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交警认定王浩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造成李诚新车受损,保险公司已赔付维修费 4785 元,其中交强险项下财产损失 2000 元。
车辆修复后,李诚认为事故导致新车市场价值贬损,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王浩及其所在公司共同赔偿贬值损失 4 万元。调解阶段,李诚申请对车辆折旧费用进行评估,法院委托第三方公估机构出具报告,核定市场贬值损失约 2.1 万元,评估费约 6500 元。
庭审中,王浩所在公司承认王浩系履行职务行为,但认为贬值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付。保险公司则抗辩称,贬值损失不属于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财产损毁,不在商业三者险赔偿范围内。
法院审理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 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建议 " 的答复》,车辆贬值损失具有间接性和不确定性,原则上不属于财产损失赔偿范围,但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可以考虑适当赔偿。
本案中,事故车辆为全新车辆,购买当日即发生事故,且事故导致结构性损伤,贬值已超出一般使用损耗范畴,实质构成车辆交换价值的直接贬损,符合 " 特殊、极端情形 " 的例外条件。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李诚车辆贬值损失约 2.1 万元,王浩所在公司赔偿评估费约 6500 元。
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 2016 年在答复中明确表示,对机动车贬值损失赔偿持谨慎态度,倾向于原则上不予支持。主要理由是贬值损失几乎在每辆事故车上都存在,若普遍支持将导致大量案件涌入法院,不利于减少纠纷。但在 " 待售新车 " 等极端情形下可例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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