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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未按约定召开合伙人会议、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等违规,浙江证监局对浙江冠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责任人宋晋徽出具警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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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0-08 07:55:21 浙江监管局

宋晋徽:

经查,浙江冠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未按基金合同约定召开合伙人会议、未按基金合同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从事与私募基金无关业务等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 105 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你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和执行董事,未勤勉谨慎履行相关职责与义务,对公司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认真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6 年 10 月 8 日

(责任编辑:刘静 HZ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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