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经济新闻 4小时前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将迎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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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月 8 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从即日起至 11 月 8 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首次以规章形式,将企业实施劳动管理、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纳入劳动法律制度保障。通过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等概念的界定,覆盖了网约配送员、网约车司机、网约货运司机、网络主播等主要新就业形态群体。

围绕《办法》涉及的一系列问题,《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展开了采访。

权益保障分层分类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沈建峰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在劳动用工领域,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行为控制了劳动者的自由,因此被管理的劳动者应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这种保护不仅涉及有和无的问题,还涉及多和少的问题:劳动管理程度决定了劳动保护程度,也决定了劳动过程中风险和责任的承担额度。上述逻辑构成了《办法》以劳动管理为坐标构建分层分类的权益保障制度的基本起点:有劳动管理就有劳动保护,有支配性劳动管理构成劳动关系就有劳动法的适用。

具体来看,《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是指依托互联网平台,按照平台劳动规则、指令等提供劳动,获取劳动报酬的劳动者。本办法所称平台企业是指运用互联网平台,通过劳动规则、指令,组织劳动者提供劳动的企业。本办法所称平台用工合作企业,是指招募、组织和管理劳动者,完成平台工作任务或者参与平台业务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本办法所称企业包括平台企业和平台用工合作企业。

那么,《办法》覆盖哪些企业和人群?

沈建峰表示,从企业的角度看,适用《办法》的企业都是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的企业,其中平台企业是 " 通过劳动规则、指令,组织劳动者提供劳动 " 的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是 " 招募、组织和管理劳动者 " 的企业。

从劳动者角度看," 按照平台劳动规则、指令提供劳动 " 的劳动者适用《办法》,而 " 自主开展经营,从事自由职业 " 的人则被排除在外。劳动管理程度决定劳动保护程度。《办法》进一步从劳动管理中区分出了支配性劳动管理:当劳动管理达到支配性程度时,即可认定存在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律相关规定,法律未作规定的,适用《办法》。未达到支配性劳动管理程度的,适用《办法》有关规定。由此形成了以劳动管理程度为标准的层级式保护规则体系。

沈建峰认为,《办法》规定的部分基本劳动权益是传统基本劳动标准规则根据新就业形态特点的调试适用。

例如,在最低工资保障方面,明确考虑自备生产资料成本,劳动报酬不低于最低工资;在工资支付方面,规定企业按约定周期支付劳动报酬且不得收取手续费;针对新就业形态行业滥用扣罚的现象,鼓励采取正向激励方式,不得滥用罚款等惩罚性措施;休息权益通过公开透明和工间休息等方式保障;考虑到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户外作业的特点,规定了恶劣天气的劳动保护等内容。

此外,沈建峰指出了《办法》中的制度创新,如个人信息保护和工作信息保存等规则。《办法》明确了新就业形态领域个人信息处理的基本原则: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并强调以用工管理必需为限。

在工作信息保存方面,《办法》明确了企业的信息记录、保存义务以及劳动者查询、下载的权益保障,离职后工作信息至少保存两年备查的规则,意味着劳动者在职期间及离职后两年内工作信息由企业承担证据出示义务。

确立算法取中原则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针对算法进行了一系列规定。

沈建峰认为,企业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大规模有组织生产,其核心管理工具是规章制度、算法、格式条款,也即劳动规则。故此,规制劳动规则对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具体来说,《办法》要求企业坚持以人为本、公平正义、安全可控的价值导向,充分采纳利益相关方意见,不得将显著异常数据作为普遍考核指标,不得仅通过算法自动作出减损劳动者重大利益的决定,有义务向劳动者和有关部门释明算法。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社会法室副主任王天玉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办法》第三章将企业进行工作调度和组织劳动管理时所依据的劳动规则界定为规章制度、算法、预先拟定的合同条款等,并细化为进入退出、任务分配、报酬、工作时间、考核评价、申诉处理等七类规则。特别是对算法这一新型劳动规则予以专项规制,确立算法取中原则,要求企业向劳动者解释算法基本原理和运行机制,禁止算法歧视,规定停止派单、封禁账号等涉及劳动者重大利益的决定不得由算法自动作出,除重大紧急情况外必须经人工审核,回应了 " 困在算法里 " 的社会关切。

淘宝闪购有关负责人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针对《办法》,平台主要关注算法协商和保障底线两个方面。

《办法》要求企业制定修改劳动规则须公开征求意见,充分听取工会或者劳动者代表的意见建议,这对平台的治理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我们会在前期探索民主协商恳谈制度、组建骑手协商代表体系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和推进相关工作。" 该负责人同时表示,《办法》对保障底线的明确,有利于营造更公平的发展环境,让行业进一步做好从业人员权益保障,进一步回归服务质量和运营效率。

上述平台负责人认为,《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进入制度规范的新阶段。对即时配送行业来说,这将带来三个层面的深刻变化。

第一,骑手保障有了 " 行业标准 "。过去关于职业伤害保障、劳动规则公示等方面,平台进行了探索实践,现在成为行业要求。对骑手而言,这意味着基本权益保障将有制度兜底。

第二,算法规则走向 " 多方协商共治 "。《办法》对劳动规则调整提出了民主协商程序要求,让骑手有了制度化的表达渠道,将推动行业效率与公平并重,真正成为行业共识。

第三,行业发展迈向高质量服务。规范化的制度环境会让更尊重骑手权益、大力投入保障的平台脱颖而出,推动行业进一步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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