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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后开车 驾驶辅助系统自动报警算自首吗?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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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科技 10 月 9 日消息,醉酒后开车,驾驶辅助系统自动报警算自首吗?近日,山东高法披露了这样一起典型案例。

据介绍,2026 年 3 月 19 日 19 时许,被告人周某醉酒后驾驶某品牌小型普通客车返回家中,途中开启车辆驾驶辅助功能。车辆行驶至途中某路段时,周某停车如厕后返回车内睡觉,车辆未继续行驶但仍处于启动状态。

同日 20 时 03 分许,车企紧急救援中心因该车长时间无人接管且驾驶人员对驾驶辅助系统的呼叫无回应,拨打预设紧急联系人 110 请求协助处置。

民警到场后,发现周某涉嫌醉酒驾驶,将其当场抓获。经鉴定,周某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 186 毫克 /100 毫升,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本案审理过程中,控辩双方对驾驶辅助系统自动报警能否认定被告人构成自首产生分歧。

辩方认为,被告人周某构成自首,一是被告人事先主动将 110 报警电话设置为紧急联系人,目的之一是预防自身犯罪,系其主动预留接受公权力处置的渠道;

二是被告人案发时具备逃跑条件却滞留现场等候民警,属于自动投案;

三是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明确 " 醉酒后启用汽车驾驶辅助功能在道路上行驶构成危险驾驶罪 ",将驾驶人与驾驶辅助系统视为整体,故醉酒状态下驾驶辅助系统自动报警,也应认定为被告人自动投案行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不构成自首,一是被告人不具备主动归案的主观意愿,本案车辆报警是设备固有功能,设备自动报警不等于被告人主观主动报警、主动投案;

二是被告人不存在自动投案的客观行为,被告人滞留现场是因醉酒昏睡所致,其系被民警现场查获到案,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

三是 " 醉酒后启用汽车驾驶辅助功能在道路上行驶构成危险驾驶罪 ",该案例仅适用于是否构成犯罪、由谁承担罪责的入罪评价范畴,不适用于自首量刑情节的认定。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于 2026 年 6 月 23 日作出刑事判决:被告人周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2000 元。一审宣判后,周某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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