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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出台商品住房销售制度改革地方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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睿思网讯:10 月 15 日,据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 自然资源部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完善商品住房销售制度的通知》(建房规〔2026〕3 号)有关要求,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完善商品住房销售制度,结合本市实际,明确相关实施意见如下。其中提到,加强商品住房预售管理:

(一)明确商品住房项目新老政策划定时间节点。

2026 年 8 月 28 日(含)前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实行预售的,预售条件、预售资金监管等仍按原规定执行。

2026 年 8 月 28 日(含)前已取得(含正在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原则上按新取得土地项目执行预售管理。经所在区、县(市)人民政府评估风险后确保能按时建成交付的,在加强预售资金监管的情况下,报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2027 年底前可按原有预售条件申请预售。

2026 年 8 月 28 日后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的商品住房项目,实行预售的,单体建筑应完成主体结构封顶,预售资金监管按新取得土地项目执行。

2026 年 8 月 28 日(含)前,已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房地产历史遗留问题项目,经所在区、县(市)人民政府评估风险后确保能按时建成交付的,在加强预售资金监管的情况下,报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2028 年底前可按原有预售条件申请预售。

(二)加强商品住房预售资金监管。

市、区两级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商品住房预售资金监管职责,承担辖区内的商品住房预售资金监管具体工作。

2026 年 8 月 28 日后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的商品住房项目,实行预售的,购房人支付的定金、首付款、个人住房贷款、分期或一次性购房款等购房资金,应全部存入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下属机构开设的资金监管账户。商品住房项目竣工验收、水电气等配套设施具备交付条件后,解除资金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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