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10-16 01:46:19 浙江监管局
迪安诊断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你公司存在未及时办理披露独立董事 2025 年度述职报告的情形,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27 号)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27 号)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信息披露行为,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6 年 10 月 13 日
(责任编辑:刘静 HZ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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