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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安诊断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及时披露独董述职报告,浙江证监局对责任人、董秘陶钧出具警示函并记入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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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0-16 01:47:46 浙江监管局

陶钧:

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迪安诊断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存在未及时办理披露独立董事 2025 年度述职报告的情形,你作为董事会秘书,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26 号)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26 号)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规范信息披露行为,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6 年 10 月 13 日

(责任编辑:刘静 HZ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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