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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司私募业务从事与私募基金无关业务,浙江证监局对浙江诚元祥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璐出具警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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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0-16 07:51:21 浙江监管局

张璐:

我局在对浙江诚元祥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私募业务情况检查中发现,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从事与私募基金无关业务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 105 号)第四条第一款、《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1 号)第四条的规定。

你作为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执行董事,负责公司业务,违反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公司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认真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6 年 10 月 12 日

(责任编辑:刘静 HZ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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