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患者及家属: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国卫医政发〔2026〕21 号)精神,进一步保障用药安全,规范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以下统称麻精药品)开具、取药和使用管理,结合我院实际,自 2026 年 10 月 1 日起,我院对麻精药品尤其是第二类精神药品开具、取药流程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患者本人就诊取药
就诊开具第二类精神药品,须携带患者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医师核对身份信息,做到人证相符后,方可开具处方和发放药品。
二、家属代办代取药
属代办就诊、代取药仅适用于行动不便等特殊情况。代办时,须同时携带患者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代办家属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两证缺一不可。
同一代办人当日最多可为 2 名患者代办挂号开药;若代办人本人当日也需开具第二类精神药品,则当日仅能再为 1 名患者代办。
三、未成年人开具麻精药品
为未成年人(未满 18 周岁)开具麻精药品处方(包括门诊和住院),均须取得其监护人书面知情同意。监护人应陪同并现场签署《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院外使用知情同意书》(以下简称《知情同意书》)。
四、签署《知情同意书》
凡开具麻精药品需带离医院使用的,患者本人或代办家属须现场签署《知情同意书》,凭《知情同意书》和处方到药房领取药品。《知情同意书》由医疗机构妥善保存。
五、疼痛评估
以镇痛为目的使用麻精药品的,须对患者进行疼痛评估,签署《榆林市第三医院疼痛评估表》,凭《知情同意书》《榆林市第三医院疼痛评估表》和处方到药房领取药品。
六、紧急情况
因抢救患者等紧急情况,医师可先行开具第二类精神药品。
七、用药注意事项及法律责任
(一)不得套开麻精药品。不得通过多种途径重复获取、套取麻精药品,不得违规为他人代开。
(二)麻精药品具有成瘾性风险,不得擅自调整用药剂量。应严格遵照医师处方剂量、频次使用,不得自行加量、减量、停药,不得自行改变用药途径或延长用药时间。如出现异常反应或镇痛效果不佳,应及时就诊,由医师评估调整。
(三)需按医嘱定期复诊,并将用药及病情变化情况如实告知医师、记入病历。
(四)过期、不再使用的剩余麻精药品及其废贴、空安瓿,应当无偿交回医疗机构,由医疗机构按法定程序集中销毁。个人不得私自留存、随意丢弃。
(五)转售、倒卖麻精药品涉嫌毒品犯罪,需承担严重法律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五十九条,非法向他人提供、贩卖麻醉、精神药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
麻精药品是临床诊疗中不可或缺的药品,规范使用能有效缓解病痛,管理不当可能带来成瘾风险甚至流入非法渠道。合理管控麻精药品,需要医疗机构的严谨管理,更离不开市民朋友的配合。让我们共同守护用药安全,感谢您的理解与配合!
特此公告
榆林市第三医院
来源 / 榆林市第三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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