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科技 10 月 24 日消息,据报道,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新型危险驾驶案件。一名男子酒后驾车开启辅助驾驶,途中昏睡被车企后台自动报警查获,到案后辩称车辆报警等同于自首,最终被法院驳回。
事发当晚,周某饮酒后驾车从缙云县新碧街道返回家中,途中开启车辆驾驶辅助功能。行驶途中酒劲上头困意难忍,周某将车停在路边后在驾驶位昏睡,车辆仍处于启动状态。车企紧急救援中心监测到该车辆长时间无人接管,多次呼叫驾驶人均无应答,按照应急处置流程拨打了周某预设的紧急联系人电话,而这个号码正是 110。

民警赶到现场后发现周某在驾驶位昏睡,身上有明显酒气。当场呼气酒精检测结果显示达到醉酒驾车标准,随后送医抽血鉴定,血液酒精含量高达 186mg/100ml,远超 80mg/100ml 的醉驾标准,超出两倍有余。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周某对醉驾事实供认不讳,但提出一项辩解:他事先将 110 设为紧急联系人,等于预留了接受司法处置的渠道,车辆触发报警等同于委托代为投案,加上他始终留在现场没有逃离,符合等待抓捕的情形,应当认定为自首从轻处罚。

缙云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卢雅对此逐一反驳。法院审理认为,自首必须同时具备 " 自动投案 " 和 " 如实供述 " 两个要件,其中 " 自动投案 " 的核心在于行为人基于自身意志主动自愿地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控制之下。周某因醉酒昏睡丧失对车辆的实质管控而触发救援,车企是按照预设程序排查驾驶人员人身安全风险,并非受周某委托代为投案,报警行为独立于周某的主观意志。另一方面,周某是因醉酒无法继续驾车而被动滞留现场,并非主动留在现场等候处理,缺乏自动投案的客观行为。
法院还查明,周某曾在 2016 年因酒驾被处罚,属于 " 二次犯错 "。最终法院认定周某行为不构成自首,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 2000 元。
这起案件并非孤例。此前最高法已发布指导性案例 271 号 " 王某群危险驾驶案 ",明确醉酒后激活车载辅助驾驶功能,即使没有在主驾驶位执行驾驶操作,仍属于驾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王某群当时利用私自加装的 " 智驾神器 " 模拟手握方向盘,在副驾驶位睡觉被查获,血液酒精含量同样远超醉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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