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乐居财经 王敏 10 月 24 日,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苏州监管分局联合印发实施意见,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 自然资源部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完善商品住房销售制度的通知》(建房规〔2026〕3 号)要求。
文件明确,2026 年 8 月 28 日起新出让土地的商品住房项目 " 优先选择现房销售 ",现房销售定金原则上不超过购房总价款的 3%。这是江苏首个关于 "828 新政 " 的实施意见。
关于新出让土地项目,8 月 28 日后新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的商品住房项目,申请预售的,单体建筑应完成主体结构封顶,预售资金实行全额、全过程监管。
关于在途项目。2026 年 8 月 28 日(含)前,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 8 月 28 日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生变更)的商品住房项目,申请预售的,预售条件、预售资金监管等按我市原有政策规定执行。
8 月 28 日(含)前,已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含已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原则上按新出让土地项目执行预售管理政策。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在加强预售资金监管、确保能按时建成交付的情况下,报市房地产工作专班备案后,2027 年底前可按原有预售条件申请预售,但资金监管按以下要求执行:
(1)设定重点监管额度,重点监管额度应覆盖项目工程建设配套费用及必需的管理运营资金,保障项目竣工验收及水电气等配套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
(2)预售资金应全部存入资金监管账户,入账资金超过重点监管额度后,可按建设节点申请支取相应建设资金,或按照资金监管协议申请支取超出重点监管额度部分的资金,支取时由项目属地住建部门审核。
8 月 28 日(含)前,已取得部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部分的预售条件、预售资金监管等按我市原有政策规定执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部分按已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执行。
8 月 28 日(含)前,已发布出让公告但在 8 月 28 日后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商品住房项目,2027 年底前预售条件可按我市原有政策规定执行,预售资金监管按新出让土地项目执行。
另外, 按新出让土地项目实行预售的,申请预售的楼栋顶板及楼顶构筑物、配套设施需完成混凝土浇筑,项目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出具签字盖章的《主体结构分部工程验收记录》,经属地住建部门现场核查,确认达到封顶工程形象进度后,项目可申请办理预售许可证。
按新出让土地项目实行预售的,由苏州市房地产市场和交易管理中心作为住房资金监管机构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资金监管协议,并在项目主办银行开立资金监管账户。购房人支付的首付款、个人住房贷款等购房资金应全部存入资金监管账户。在项目完成现房销售备案后,经批准,解除资金监管、注销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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