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跑网约车三年 卖车时才发现不包含电池!法院判车行退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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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科技 10 月 28 日消息,一名网约车司机买车跑了三年,打算出售车辆时才发现,该车辆并不自带动力电池,他随即把汽车销售公司诉至法院。

而近日,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对这起买卖合同纠纷作出了一审判决。

此前,当事人计划购置车辆跑网约车,和一家汽车销售公司签下《定车代办服务协议》。按照书面约定,当事人选购的是 A 品牌白色车型,他先后分两笔向公司支付款项,合计 30800 元。

协议文字表述显示,这笔钱款在抵扣购车款、保险、上牌、GPS 等相关开支之后,剩余部分作为代办服务费。

可后续交付环节出现偏差,当事人最终提到的是一台 B 品牌车辆。同期,金融机构向车行拨付购车款 62896 元。提车当天,当事人还和另一家企业单独签订了电池租赁协议,以每月 560 元的租金租用四块动力电池,租赁期限三年。

后面,当事人曾到车行提出退车,协商无果。等到后期他准备把车转手,向二手车商户估价时,才知晓这台车辆本身没有配置动力电池。

截至今年 4 月,张三名下这辆车还有 33661.32 元贷款没有结清。他就此向法院起诉,申请解除双方协议,要求车行返还全部已付的 30800 元,同时赔偿剩余贷款对应的损失。

法院指出,尽管协议标题标注为定车代办服务,看似是车行提供代办手续的服务合同,但从实际履行情况来看,车行直接交付车辆、收取购车相关款项,双方本质上成立车辆买卖合同关系,代办手续只是附带义务。

车行存在两处关键违约行为。一方面,合同约定交付 A 品牌车辆,实际交付的却是 B 品牌车型。

另一方面,车辆的一致性证书标注为完整车辆,按规范应当自带动力电池,车行主张车辆不含电池,缺少合同支撑。

针对当事人提出的贷款损失赔偿诉求,法院没有支持。

判决理由提到,当事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提车之后长期使用车辆运营,当时没有对车型差异提出异议,还主动签署电池租赁合同,自身对于损失扩大存在过错,相应风险应当自行承担。

综合全案事实,法院最终宣判,解除双方签订的《定车代办服务协议》,汽车销售公司返还当事人 30800 元,驳回了当事人其余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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