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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华所香雪制药2020年年报审计在建工程程序执行不到位,广东证监局对大华所及2名责任人出具警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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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0-28 09:43:50 广东监管局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江山、潘红卫: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所)执业的广州市香雪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雪制药)2020 年年报审计工作进行检查。经查,大华所审计执业存在以下问题:

在建工程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未获取完整的权属证明材料,未结合合同条款及工程进度核验款项支付的合理性,未对抽凭程序中抽取的异常凭证保持职业怀疑。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01 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9 年修订)第二十八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01 号——审计证据》(2016 年修订)第十条的规定。

大华所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江山、潘红卫作为香雪制药 2020 年年报审计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大华所、江山、潘红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采取措施加强质量管理,确保审计执业质量,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做好整改工作,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整改情况的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6 年 10 月 21 日

(责任编辑:刘静 HZ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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