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10-30 00:00:01 北京监管局
黄易 :
经查 , 我局发现北京鸿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行为 : 一是在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中未恪尽职守 , 履行诚实守信、谨慎勤勉义务 , 二是公司未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信息披露。上述行为违反了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 证监会令第 105 号 , 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 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你作为北京鸿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 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 违反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 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当加强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规则的学习 , 增强合规守法意识 , 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 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 , 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 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 , 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6 年 10 月 23 日
(责任编辑:刘静 HZ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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