睿思网讯:10 月 31 日,南京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等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完善商品住房销售制度的通知〉的实施意见(试行)》,从商品住房预售管理、现房销售到融资支持等九个方面作出制度安排,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实施意见》以 2026 年 8 月 28 日为界实行新老划断。2026 年 8 月 28 日(含)前已出让土地且取得(含部分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按原政策执行;2026 年 8 月 28 日后新发布出让公告的项目实行预售的,单体建筑应完成主体结构封顶,购房资金全部存入监管账户,项目竣工验收、具备交付条件后解除监管;开发企业违约不能按期交房的,购房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购房资金。
现房销售被明确为优先方向。2026 年 8 月 28 日后新发布出让公告的项目优先选择现房销售,其他项目鼓励实行,所售房屋及建设用地使用权应无抵押、查封等情形。配套实行现售定金制,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可签订定金合同,收取定金一般不超过销售总价的 5%,存入监管账户,房屋具备交付条件后解除监管。
融资环节方面,2026 年 8 月 28 日后取得预售许可证的项目,竣工备案后方可发放个人住房贷款,贷款资金受托支付至监管账户;对现房销售项目和 " 好房子 " 项目加大开发贷款支持力度,首次还本日期原则上安排在竣工备案后。文件还明确实行项目公司制和主办银行制,一个项目确定一家主办银行,项目交付前严禁抽调销售、融资等资金,严禁提前分红。
《实施意见》中有三项南京特色做法。现房带押销售方面,符合条件的商品住房项目销售前未解除抵押权的,经开发企业、原抵押权银行与购房人协商一致后,可申请实行带押销售,现房销售资金存入商品住房销售资金监管账户。规划方案预审查方面,土地出让预公告及挂牌公告期间,报名企业可提前开展方案设计,相关部门协同预审查;成交后对通过预审查的项目,凭成交确认书可直接申领规划设计方案审定意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审批制度改革方面,综合运用容缺受理、告知承诺、并联预审等便利举措压缩审批周期,支持具备条件的建筑按单幢或多幢分批办理验收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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