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11-02 07:13:50 浙江监管局
叶先明:
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2026 年 4 月,你通过执行法院民事调解书减持公司股份 200 万股,持股比例由 60.55% 变动为 54.66%,未在触发权益变动披露要求后及时公告。2026 年 7 月,你就上述事项补充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27 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27 号)第三十七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规范股票交易行为,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你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6 年 10 月 29 日
(责任编辑:刘静 HZ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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