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11-04 06:07:27 浙江监管局
浙江新中南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李钢、陈玲玲、冯杰:
经查,2026 年 3 月 3 日,浙江新中南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李钢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合计 650 万元。截至 2026 年 8 月 13 日,上述资金占用本息已归还。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实际控制人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发生,且上述行为发生时未按规定审议并披露,迟至 2026 年 8 月 13 日才补充审议披露。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27 号)第十四条第一款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李钢,时任财务负责人陈玲玲和时任董事会秘书冯杰未按《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27 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李钢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27 号)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27 号)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及李钢、陈玲玲、冯杰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再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你们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6 年 10 月 29 日
(责任编辑:刘静 HZ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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