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宁波余姚市民李先生,上个月以 140 万元的价格买了一套房,并办理了过户手续。
这套房子,是苏某与赵女士结婚后以 150 万元购买的,当时只登记了苏某一人的名字。
在李先生购房后不久,赵女士打电话来说,房屋是他们的夫妻共同财产,苏某个人无权出售,要李先生返还房屋。
那么,李先生用不用返还?
法律顾问汪宇波律师解答说,这套商品房是在苏某与赵女士二人结婚后共同购买的,虽然登记在苏某一人名下,但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苏某确实无权单独转让该房屋。
但由于苏某私自将该房屋转卖给了李先生,并办理了过户手续,李先生已经善意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根据法律规定,赵女士无权要求善意第三人李先生返还该房屋。
不过,日后赵女士如与苏某离婚,可向苏某提出损害赔偿请求,苏某应当将该房屋的价款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并赔偿因其擅自出售该房屋给赵女士造成的损失。
来源:法治日报综合自余姚 · 日报、宁波 · 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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