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11-05 02:50:17 浙江监管局
晨峰基石(杭州)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
经查,你公司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委托不具备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参与募集活动的问题。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 105 号)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 105 号)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谨慎勤勉履行私募基金管理职责。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6 年 10 月 29 日
(责任编辑:刘静 HZ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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