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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募集资金置换未履行审议程序且部分资金未按用途使用并披露,浙江证监局对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及陈宥融、潘孟平、潘晓霄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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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1-05 09:02:00 浙江监管局

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陈宥融、潘孟平、潘晓霄:

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浙江泰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方面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募集资金置换未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二是部分募集资金存在未按规定用途使用且未披露的情况。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26 号)第三条第一款、《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第十一条和《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10 号)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陈宥融、财务总监潘孟平、董事会秘书潘晓霄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26 号)第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26 号)第五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陈宥融、潘孟平、潘晓霄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严格执行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26 年 11 月 4 日

(责任编辑:刘静 HZ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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