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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监局对财达证券经纪人申沙沙出具警示函:因引导投资者与无资质外部机构签订委托理财代持协议参与场外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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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11-06 08:06:31 深圳监管局

申沙沙:

经查,你在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彩田路证券营业部任经纪人期间,通过企业微信引导投资者与未取得金融业务许可的外部机构签订《委托理财代持协议》,协议约定用于参与个股场外期权交易。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04 号,下同)第八条第八项的规定,依据《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6 年 10 月 27 日

(责任编辑:刘静 HZ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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