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王辉 记者 林清智)扬中人李林为了养殖鸭子在家门前修整水槽,结果因为水槽的界址问题和邻居发生纠纷,随后他挥舞铁锹击中邻居儿子的脸部,致其毁容。近日,因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李林被扬中市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 8 个月、缓刑 1 年。
记者从扬中法院了解到,3 月 17 日 17 时许,李林在扬中市西来桥镇自家门前东侧的水槽内,因界址纠纷与邻居薛女士发生口角、谩骂,后薛女士的儿子王先生赶至水槽边。
李林手持铁锹柄,用铁锹头部戳中王先生的面部,致王先生左面颊部、左下颚等处受伤。
经鉴定,王先生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据李林交待,双方系邻里关系,因为门前一段水槽的界址问题已发生过纠纷。经当地派出所调解,双方曾经握手言和。案发当天,李林见水槽里的水比较少,便开始为了养殖鸭子修整水槽,恰好被薛女士撞见,并再次引发纠纷。
薛女士的儿子闻声赶至现场,导致事态进一步升级。李林警告说王先生不要过来,并开始挥舞手中的铁锹。最终,手持铁锹不幸击中王先生的面部。
扬中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林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李林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且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对方的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李林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有犯罪的危险和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
现代快报记者 11 月 15 日还从扬中法院获悉,该院针对王先生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进行调解,王先生接受李林赔偿 50000 元,并对他的行为表示谅解。(文中涉及人名均为化名)(编辑 周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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