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记者 王晓宇 通讯员 闵霞)近日,连云港市灌南县法院以盗窃罪判处顾某有期徒刑九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顾某有期徒刑六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2015 年 2 月 9 日一大早,灌南县某船厂负责人张某急急忙忙跑到灌南县公安局报案,称该厂有多处电缆线被盗。灌南警方当即立案侦查,刑警大队技术人员在对案发现场勘验侦查时,提取到一矿泉水瓶,经技术比对发现顾某(有前科)有重大作案嫌疑。经过一个多月的摸底排查后,民警将涉嫌盗窃的顾某抓获,顾某如实供述其多次伙同他人至灌南县等地实施盗窃的犯罪事实。2015 年 3 月 26 日,民警分别将其他犯罪嫌疑人一举抓获。
顾某曾因犯抢劫罪,于 2002 年被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经减刑后于 2009 年刑满释放。坐过牢的顾某似乎找到偷偷摸摸不被发现的技巧,与有多次盗窃前科的施某、南某等人沆瀣一气。2013 年以来顾某等人在灌南县、灌云县、响水县等地,采用扳手拆卸等方式盗窃工厂、小区、学校电缆线(部分正在使用)、电动车上电瓶等财物,疯狂作案多达 68 起,给人们的生产生活造成了极大的不便,产生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检察官提醒:破坏电力设备罪是指故意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司法解释也明确规定,破坏电力设备 " 造成严重后果 " 的将会被判处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编辑 徐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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