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记者 鹿伟)2 月 23 日,省政府法制办就《江苏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草案)》(第一次征求意见稿)征求公众意见。现代快报记者注意到,征求意见稿中拟明确每年 10 月 26 日为 " 江苏省环卫工人节 "。据了解,2005 年以来,江苏南京、苏州、常州、盐城、南通、泰州、徐州等市先后将 10 月 26 日设立为 " 环卫工人节 "。
网络图
确立每年 10 月 26 日为 " 江苏省环卫工人节 "
征求意见稿明确,确立每年 10 月 26 日为 " 江苏省环卫工人节 "。 政府和社会各界应当关心环卫职工,珍惜环卫工人的劳动成果。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关优待和激励政策,引导、鼓励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垃圾分类与减量工作。
随意倾倒堆放垃圾,个人最高罚 200 元
生活垃圾分类谁来管?征求意见稿明确,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比如,城市居住区,实行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责任人;单位自行管理的,自管单位为责任人;没有物业管理或者单位自行管理的,居民委员会为责任人。农村居住区,村民委员会为责任人;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建设单位为责任人;待建地块,业主单位为责任人;不能确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落实责任人。
城乡生活垃圾应当分类,并投放到指定的收集点或者收集容器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者堆放垃圾。如果违反的话,将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新建小区,配套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应同时交付使用
垃圾处理,配套设施不能少。征求意见稿明确,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设施。配套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建设工程分期建设的,配套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应当与首期工程同时交付使用;配套设施建设费用纳入建设工程投资。若违反,将由设区的市、县(市、区)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拆除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置设施。确需关闭、闲置、拆除的,必须报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核准,按先建后拆的原则,重建、补建或者提供替代设施。违反的话,将由设区的市、县(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不缴纳垃圾处理费,个人最高被罚不超过 1000 元罚款
不缴纳垃圾处理费,小心被罚款。征求意见稿明确,城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收费标准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农村地区生活垃圾处理费,通过政府补贴、社会捐赠、村民委员会筹措等方式多渠道筹集。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对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的经费保障。
未按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对单位处应当缴纳的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不超过五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处应当缴纳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上不超过一千元的罚款。
(编辑 李婷婷)
登录后才可以发布评论哦
打开小程序可以发布评论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