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全媒体 2017-03-24
南京中院向老赖发“敦促令”个人拒不执行最高罚1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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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快报讯(记者 顾元森)3 月 23 日,南京市中院发布关于敦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公告,其中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可以依法予以拘留、罚款。对单位罚款的金额为 5 万元以上、100 万元以下;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 10 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 15 日以内。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此次通告的对象是:在南京市两级法院立案执行但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上述通告对象自通告发出之日起 15 日内自觉到案件所在法院执行部门如实申报财产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对于拒不履行者,法院将依法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6.旅游、度假;

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9.乘坐 G 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上述规定的行为。

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人民法院依法对其单处或并处拘留、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情节严重的,法院可依法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进行处罚。

南京中院严厉敦促:所有应当履行而未(完全)履行法定义务的被执行人,主动向债权人或者到执行法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否则,将依法受到严惩!同时,法院鼓励申请人向法院反映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积极欢迎社会各界举报被执行人下落和财产线索,进一步做好执行悬赏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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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高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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