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 通讯员 方帅 记者 王晓宇)" 钱柜 " 是大家都熟悉的品牌,连云港东海县一练歌房为了提高自己的知名度,取名 " 水晶钱柜 ",结果这个名字给自己带来了麻烦,因为涉嫌侵权,被法院判处赔偿 9.5 万元。这是 4•26 世界知识产权日到来前,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的典型侵权案例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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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取证委托人员现场消费留证据
钱柜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钱柜公司)于 1986 年在台湾成立,1993 年来大陆经营,并经国家商标总局注册享有 " 钱柜 " 文字及文字字母组合系列商标专用权。" 钱柜 " 系列商标在行业内和消费者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2008 年 11 月,东海县牛山镇水晶钱柜练歌房(以下简称水晶钱柜)成立。钱柜公司发现东海县的水晶钱柜后,认为其涉嫌侵权,在 2015 年 7 月 25 日,委托代理人在公证员监督下至水晶钱柜对门头招牌等进行拍照取证,并在包厢消费,取得其所属公司 " 东海县牛山恋歌酒吧发票专用章 " 的通用定额发票 4 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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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证结束后,钱柜公司以水晶钱柜侵害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50 万元,并停止侵权行为。
构成侵权被判赔偿 95000 元
法院审理认为,水晶钱柜提供卡拉 OK 演唱服务,与钱柜公司的服务领域相同。水晶钱柜在经营场所门头招牌、室内装潢及网站宣传使用 " 水晶钱柜 " 和 " 水晶钱柜量贩式 KTV" 作为服务标识,与原告 " 钱柜 " 系列商标中第 4003164 号 " 钱柜 " 文字商标构成相同,与其涉案商标相似,侵害了钱柜公司 " 钱柜 " 系列商标专用权。
钱柜公司在大陆境内开设多家分店," 钱柜 " 字号在卡拉 OK 演唱行业已享有广泛的知名度。水晶钱柜登记企业名称时间在钱柜公司后,主观上具有攀附 " 钱柜 " 字号的故意,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在 2014 年 1 月 19 日至 2015 年 8 月 30 日经营期间,系由被告东海县牛山恋歌酒吧向在水晶钱柜的消费者收取钱款,并向消费者出具其发票,恋歌酒吧的行为同样侵害了钱柜公司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据此判决水晶钱柜、恋歌酒吧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水晶钱柜停止使用含有 " 钱柜 " 字样的字号,两被告分别赔偿 95000 元、15000 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钱柜 " 作为 KTV 娱乐行业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服务商标,其商标专用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同时,作为知名度较高的企业商标以及企业名称的字号,其它企业不得在自己企业名称中擅自使用,否则将构成不正当竞争。
(编辑 魏如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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