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见习记者 刘遥 记者 陶维洲)6 月 5 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 6 个南京环境资源类典型案例。现代快报记者注意到,其中一起案件是养殖场状告高速公路,最终法院判高速公路赔偿养殖场 40 多万元。
2002 年,南京葛塘种畜禽养殖场(以下简称 " 葛塘养殖场 ")投资人黄兴忠承租了六合区葛塘街道办事处工农社区一处房屋从事蛋鸡养殖。租赁期间,葛塘养殖场新建了部分鸡舍、蛋库、车库、办公室和住宅,但无相应的建房手续。2006 年 12 月,宁淮高速公路建成投入试运行。高速公路边缘距葛塘养殖场的鸡舍最近距离为 15.5 米。自 2007 年 4 月开始,养殖场陆续出现死鸡现象。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2010 年 7 月,葛塘养殖场邀请三位专家,就宁淮高速公路对原告鸡群生长造成的影响进行调研。同年 7 月 4 日,三位专家共同出具了《关于宁连高速公路葛塘马汊河段运营对 " 葛塘养殖场 " 鸡群影响的调查报告》,认为宁连(淮)高速公路葛塘马汊河段距葛塘养殖场约 40 米,超过(小于)500 米的建设标准,过近;根据葛塘养殖场的产蛋、生产记录,高速公路运营后,鸡场产蛋率下降了 18%,死淘率由年均约 8%,升高至 25%,饲料成本也大大增加;根据南京市六合区环境检测所出具检测噪声数值对蛋鸡群存在很大程度的影响;葛塘养殖场过于靠近高速公路,不适宜再继续进行饲养和经营。
为此,葛塘养殖场和江苏省高速公路经营管理中心多次交涉,要求对其损失进行赔偿,但没有结果。无奈这下,养殖场将江苏省高速公路经营管理中心告上法庭。2016 年 1 月 28 日,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被告江苏省高速公路经营管理中心赔偿葛塘养殖场损失 408688 元。2016 年 6 月 12 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长期从事环境资源案件审判的法官赖传成介绍,上述案件是环境污染责任纠纷的典型案例,有两大难点。一是该案因时间跨度较长,葛塘养殖场不能提供所养鸡的具体数量及因宁连高速公路环境噪声污染造成的具体损失数额,葛塘养殖场的损失如何计算?二是葛塘养殖场在 2010 年 7 月后,明知不能再在原地养鸡,却仍继续养殖,扩大的损失是否应自己承担?法院根据葛塘养殖场与他人签订的租赁合同,产蛋鸡生产记录卡,购买苗鸡的记录本,三位专家出具的调查报告,六合区农业局备案登记的葛塘养殖场畜禽存栏量等证据材料,结合向江苏省农委畜牧总站有关工作人员接受调查时的陈述及提供的 2006 年以来农贸市场鸡蛋价格变化表,酌情计算出葛塘养殖场的损失判由高速公路管理中心赔偿。同时,法院依法认定 2010 年 7 月 4 日专家《调查报告》后,葛塘养殖场在已经知晓养殖场不适宜再继续进行饲养和经营后,仍然继续养殖,其所造成的损失应属于自行扩大的损失,判决不予赔偿。
" 这一判决既依法保护了葛塘养殖场的合法权益,又通过案例指引生畜养殖的公民、法人要依照法律规定的要求从事养殖活动。" 赖传成说。
(编辑 刘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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