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全媒体 2018-01-16
为拒过户他把卖房子的合同抢去撕毁,法院最后这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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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王蕊 记者 刘国庆)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在办过户的时候,一方为拒绝过户,竟然直接抢过合同原件撕掉。现代快报记者获悉,近日常州市金坛区法院审结了该起买卖纠纷案。

房子拆迁后,秦某获得了三套安置房。为了套现,在获得安置名额后,秦某将房屋以 4000 元 /㎡的价格卖给蒋某,并按照可安置面积初步计算了总价款为 125 万元,签订了买卖合同。

合同签订后,蒋某当即支付了 30 万元定金。之后数月内,区内房价陡增。安置房交付后,按照合同约定,秦某协助蒋某到去办理相关手续。

不料,在协助办手续的时候,发生的一幕让蒋某惊呆了:秦某突然抢夺蒋某手中的合同原件并撕毁。撕完合同,秦某拒绝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事发后,蒋某多次联系秦某,询问事情如何处理?秦某却置之不理。无奈之下,蒋某将秦某起诉至金坛区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让秦某承担违约责任。

庭审中,秦某称,按照相关规定其应享受的安置面积是 312.75㎡,按照 4000 元 /㎡,初步计算总价为 125.1 万元,后双方同意以 125 万元成交。当初签订合同时,双方已经口头约定好,合同最终价款应按照房屋实际面积计算,房屋实际面积为 323.15 平米,比原来多了 10.4 平米。

秦某认为,蒋某未按照最初口头约定将差价 4 万余元写入合同,存在欺诈行为,使合同存在重大误解,一时气愤将合同撕毁,因此他本人不存在违约行为。

金坛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原告蒋某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被告当庭同意解除。该案争议焦点是,秦某撕毁合同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

被告称原告存在欺诈行为,一时激愤撕毁合同文本。法院认为,原告蒋某是否存在欺诈行为,不影响被告秦某的行为性质认定。即使原告存在欺诈,被告也应当通过法定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被告秦某撕毁合同的行为应当理解为直接表明不再继续履行合同,且事后原告继续与被告联系合同事宜,被告一直未有回复。

法院认定,秦某撕毁合同构成违约,蒋某要求其双倍返还定金法院予以支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原告主张定金调整为 25 万元,法院予以认可。剩余 5 万元作为房款,因双方合同已解除,应当返还。

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被告双倍返还原告蒋某定金 50 万元、并返还原告购房款 5 万元。

案件一审判决后,被告秦某提出上诉,目前二审正在处理之中。

(编辑 陈海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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