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记者 严君臣 通讯员 顾建兵 陈美)在离婚诉讼期间,妻子向好朋友借了 30 万元,给成年儿子买了一套婚房。由于没能按期还钱,夫妻俩被双双告上法庭。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近日南通崇川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该债务非夫妻双方债务,应当由妻子一人承担。
据介绍,冯女士与蒋先生两人婚后有一个儿子。因夫妻感情不和,蒋先生曾于 2016 年 2 月向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妻子冯女士离婚,法院经审理于同年 3 月底判决驳回。
然而两人夫妻关系并未改善。随后,蒋先生再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眼看着儿子到了结婚年龄,但家里只有一套房子,冯女士向丈夫提出,离婚前给儿子买一套婚房,但遭到了丈夫拒绝。五天后,冯女士以购房为由向好友陈某借款 30 万元,并口头约定年利息为 6 厘。
当日,冯女士向陈某出具了借条。第二天,冯女士一共出资 170 万元为儿子购买了一套婚房。借款到期后,陈某向冯女士多次催要,但冯女士称丈夫从家中先后拿走了 100 万元,现自己一个人没有能力偿还借款。
无奈之下,陈某一纸诉状将冯女士和蒋先生一起告上了崇川区法院,请求两人共同还本付息。崇川法院经审理认为,蒋先生与陈某互不相识,也未参与借款洽谈,两人间也没有就借贷达成一致意见。冯女士向陈某借款金额巨大,冯女士为儿子购房也属家庭重大事项,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协商处理,冯女士单方向陈某借款不构成家事代理。同时,冯女士为其子购房并非履行法定抚养义务,其向陈某借款未用于家族共同生活,且并未因此增加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还认为,冯女士在婚姻关系面临解体之际向陈某举债,其真实目的是为了增加夫妻共同债务,以此增加蒋先生负担,主观上存在恶意。据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冯女士向陈某借款属冯女士个人债务,由冯女士独自还本付息,蒋先生不负责任。
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均未上诉。截至 1 月 18 日,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编辑 张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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