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鼓研 记者 刘遥)网约车的出现使市民们的出行更加便利,目前有不少人选择兼职或全职当网约车司机,贾某就是其中之一。他在某汽车租赁公司租了辆车准备跑单,谁知这车的性能根本不符合南京市人民政府才实施的网约车规定,于是他将该租赁公司告上法庭。近日,鼓楼法院作出判决,判处撤销双方租赁合同,租赁公司赔偿、退还贾某租车费用 14170 元。
南京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是某网约车平台的加盟合作方,经营包括汽车销售、网约车出租经营服务等业务。2017 年 3 月 14 日 , 想干网约车生意的贾某,在该租赁公司租了一辆车准备跑单。双方签订了一份汽车租赁合同,贾某也在收车时在验车单上签了字,当时他并没有注意这份验车单上未写明车辆的具体参数。然而,按照同年 1 月 19 日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实施的《南京网约车办法》,贾某租来的车辆在性能配置、发动机功率等方面都没能达到相关标准。比如发动机的功率,贾某的车只有 86 千瓦,而规定是网约车发动机功率必须达到 100 千瓦以上。
4 月 5 日,贾某接到该租赁公司的通知,将车开回了公司。双方在车辆更换、费用退还等问题上吵了起来。之后多次协商都没有什么结果,贾某就将该公司诉至鼓楼法院,要求撤销租赁合同,并要回他的租赁费、提车费、损失费共计 17100 元。
在庭上,租赁公司认为涉案车辆虽然发动机功率不符合《南京网约车办法》的要求,但该《办法》有六个月过渡期,所以公司觉得并不能算作是有意隐瞒、欺诈,合同也该继续履行。
鼓楼法院审理时认为,双方签订的《汽车租赁合同》为有效合同,但是在签订之前,《南京网约车办法》已经公布实施。作为租赁公司,对涉案车辆的真实信息,具体参数等应当事先主动披露,履行告知义务,不应当对此隐瞒,故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近日,鼓楼法院在酌情调整所有赔偿、退还费用后作出判决,判处租赁公司三日内一次性支付贾某 14170 元,并撤销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
(编辑 周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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