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沈高法 记者 顾元森)2 月 28 日,江苏高院举行知识产权司法保障科技创新发布会,并发布了 10 起典型案例。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余某诉立业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一案位列其中,另外,苏州泛普纳米科技公司诉苏州触动电子科技及罗某专利权权属纠纷案、李某等诉苏州恒听电子公司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奖励、报酬纠纷案等入选了典型案例。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2002 年 4 月,余某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一项名为 " 一种抗神经衰弱的药物 " 的发明专利,并于 2004 年 12 月 1 日获得授权。从 2003 年 12 月 18 日至 2015 年 2 月 9 日,余某担任立业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长一职,并持有 5% 的公司股份。立业公司于 2002 年起开始实施涉案专利,并承诺视生产经营情况向余某支付报酬,但至该案起诉时,立业公司合计销售专利药品 6481519 盒,获得销售收入 6667 万元,未向余某支付任何专利使用费。故余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立业公司向其支付涉案专利使用费 666.7 万元,支付违约金 133.3 万元,并立即停止实施该专利。
法院裁判认为,立业公司实施了余某享有专利权的涉案发明专利,应当向余某支付专利使用费。就该案而言,双方曾经就许可费问题进行过商谈,但是没有达成一致意见,而且立业公司已经在实施余某涉案专利并形成销售和获利。法院认为,鼓励发明创造和成果转化并给予发明创造完成人员一定的奖励是一种法律共识,且余某要求销售额的 10% 作为其专利实施许可费,并未超出涉案药品的正常利润范围。故对余某要求立业公司支付专利使用费 666.7 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该案的裁判结果,明确了发明创造完成人享有获得奖励及许可使用费等经济收益的权利,对在全社会营造保护创新、激励发明创造的良好氛围具有积极意义。
(编辑 余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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