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全媒体 2018-03-01
江苏民办教育迎政策利好,适当放开收费、设立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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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快报讯 (记者 鹿伟 耿朴凡)3 月 1 日,江苏省政府出台《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简称 " 意见 ")。意见明确,将对民办学校实行分类管理,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民办学校学费收入 5% 要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此外还将适当放开民办学校收费、落实税收优惠等。

分类管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不取得办学收益

意见中明确,对民办学校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不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配。各地在政府补贴、购买服务、基金奖励、捐资激励、土地划拨、税收减免等方面,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扶持。对营利性民办学校,可通过购买服务、税收优惠、优先保障供地等方式给予支持。

如何吸引更多社会资源进入教学领域?意见表示,各地要重新梳理民办学校准入条件和程序,进一步简政放权。鼓励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相互购买管理服务、教学资源、科研成果。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探索举办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鼓励组建教育融资担保公司,为民办学校提供贷款担保等服务,对产权明晰、办学行为规范、诚信度高的民办学校发放信用贷款。

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终止时,清偿后剩余财产统筹用于教育等社会事业。

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落实税收优惠

民办教育的发展,需要资金支持。江苏将鼓励各地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发展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省财政继续安排民办高等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并根据民办高校办学绩效等给予综合奖补。

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标准,按省定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执行。对执行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按照公办幼儿园同等标准安排生均公用经费拨款。

民办学校的税收优惠有哪些?根据意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按规定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税收优惠政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免税资格认定后,其符合条件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取得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免征契税。对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适当放开收费,学费收入 5% 用于奖助学生

在民办学校收费方面,意见中也表示,将放开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非学历教育(除幼儿园外)收费,具体收费标准由民办学校依据培养成本等因素自主确定。在试点基础上有序放开部分学段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具体办法由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学生入读民办学校,能否享受助学贷款、奖助学金?意见明确,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学生按规定同等享受助学贷款、奖助学金等国家资助政策,民办学校应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 5% 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

高校招生增量可向符合条件民办高校倾斜

很多家长担心,子女就读民办学校,在升学时可能会有影响。意见表示,民办学校在教学改革、专业建设、课题申报、科学研究、评优评先、教研成果奖励、科技平台建设、人才培养工程等方面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机会和待遇。高校招生计划增量部分应向办学条件好、管理规范的民办高校倾斜,对社会声誉好、教学质量高、就业有保障的民办高校,可在核定的办学规模内自主确定招生范围和年度招生计划。

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招生,执行免试入学的法律规定。各地不得对民办学校跨区域招生设置障碍,跨区域招生的民办学校应到招生所在地主管部门备案。

一所优秀的学校,必须有优秀的教师。民办学校教师在职务评聘、评优表彰、出国进修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享有同等权利。民办学校应按规定为教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民办学校专任教师总量与生师比应达到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每年在学费收入中安排不少于 5% 的资金用于教师队伍建设。

(编辑 余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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