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记者 严君臣 通讯员 金永南)民工老张在南通某公司工作 14 年多,退休时却由于公司没为他缴纳社会保险,老张无法享受退休待遇,老张一纸诉状将自己的东家告上法庭。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近日南通中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公司应当付给老张养老保险待遇损失,总计 50383.85 元。
据介绍,老张于 2002 年 4 月至南通某公司工作,双方于 2014 年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 2014 年 8 月 18 日至 2016 年 10 月 29 日止。2014 年 4 月 8 日,公司向老张发出通知书一份,要求老张至人事部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不办理的视为放弃要求公司缴纳社会保险的权利,老张在该通知书回执上选择放弃缴纳社会保险,随后公司一直没给老张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
2016 年 10 月 30 日,老张达到 60 周岁法定退休年龄,公司向老张发出员工退休通知书,通知老张在一周内办理退休离职手续。为退休待遇问题,老张于 2016 年 11 月向南通市通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不服仲裁裁决于 2017 年 1 月诉至通州法院。
通州法院一审认为,老张连续工作未满十五年,公司应自依法应当为老张办理社会保险之日起,按照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南通市 2015 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5496.42 元的标准,一次性支付老张养老保险待遇损失。最终,通州法院作出该公司应赔偿老张养老保险待遇损失 50383.85 元的一审判决。
判决后,老张不服,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编辑 张宇)
登录后才可以发布评论哦
打开小程序可以发布评论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