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全媒体 2018-04-16
孕妇休假被开除,法院却支持公司的决定,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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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快报讯(记者 邓雯婷)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对怀孕女职工予以保护,这是否意味着怀孕就可以随意请假?南京女子璐璐以身体不好为由提交了请假单,在没有得到公司批准的情况下擅自休假多日,公司也联系不上她。后来,公司以璐璐旷工多日为由解除和她的劳动合同,这时她却提出自己请假是去日本产检,要求撤销公司的决定。近日,南京秦淮法院公布了判决结果,法院驳回璐璐提出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诉求。

未经批准擅自休假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2015 年 10 月 8 日,璐璐和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为三年,具体从事行政工作。2016 年 11 月 1 日,璐璐因身体不适来医院检查,被诊断为 " 疤痕子宫、下腹坠痛 ",建议休息两周。当天,璐璐就以身体不好在家休息为由提交了请假单和诊断书,请假时间为 2016 年 11 月 2 日至 11 月 18 日。

2016 年 11 月 3 日,公司的有关人员小张通过微信联系璐璐:" 昨天打你电话没接,现在你的电话关机。昨天收到你的病假条,公司没有批准。" 两天后,小张再次给她微信:" 你的假,公司只批准了 5 天。"11 月 8 日,小张再次发微信称:" 公司批准你的假期于今天到期,现通知你明天准时到岗上班。" 在此期间,璐璐均没有回复。

2016 年 11 月 14 日,公司向璐璐邮寄《旷工通知》。一周后。公司向所属母公司发函拟解除与璐璐的劳动合同,母公司回函同意其解除。2016 年 11 月 23 日,公司以璐璐属严重违反公司管理规定以开除处理,并发给她了 11 月的工资,社会保险也缴纳至 2016 年 11 月。

她不满被开除告上法庭

在公司联系不上璐璐的日子里,她去了日本产检,2016 年 11 月 19 日才回国。11 月 21 日,她回到公司上班遭到拒绝,两天后公司解除了合同。没多久,璐璐提起仲裁申请,数月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终结审理。后来,璐璐起诉至秦淮法院,要求公司继续履行他们之间的劳动合同,赔偿工资和生育津贴损失共计 2.6 万余元。

公司认为,璐璐以 " 下腹坠痛 " 为由未按公司章程请假,多次联系均置之不理构成旷工,她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有权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公司已经足额发放了 2016 年 11 月的工资,没有义务支付解除劳动合同之后的工资、缴纳社会保险以及生育津贴。

法院驳回继续履行合同的诉求

法院认为,璐璐作为处于孕期的劳动者,依法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但同时也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可滥用权利。根据该公司的《员工手册》,员工提交请假单后,应当经领导批准签字后方可有效。而璐璐仅是向一名工作人员提交了请假单和诊断书,即开始休假。而公司明确告知不同意她的病假申请,要求到岗上班。即使璐璐的请假成立,按照病假 2 周计算,她自 11 月 2 日起休假,2 周之后应当自 11 月 16 日起上班,而璐璐实际于 11 月 21 日才到岗上班。11 月 16 日至 18 日三天,她既未上班也没有请假手续。在孕后期,孕妇一般每两周乃至一周产检一次,璐璐居住在国内,去国外产检,显然人为增加了不必要的负担。此外,如果璐璐确因产检出国,应当向公司说明真实的缘由并取得批准。她旷工三天,公司依据《员工手册》解除劳动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

法院认为,璐璐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支付解除合同后的工资、赔偿生育津贴损失,缺乏法律依据。不过,公司并没有足额支付璐璐 11 月的工资,她 21 日去上班被拒绝,23 日才被解除合同,这两天也应该发放工资,加上病假期间的工资,除去公司缴纳的社会保险,法院酌定为 627 元。

法院审理后判决,判公司支付给璐璐 627 元,驳回她的其他诉求。(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编辑 高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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