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全媒体 2018-04-25
11岁娃拿压岁钱私自购买手机,家长要求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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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郑红军 张维明 记者 刘国庆)常州市民石先生 11 岁的儿子,私自从一手机店购买了一部手机。石先生认为,手机店在没有家长或监护人的陪同许可下,不应该向未成年人出售高价商品,因此要求商家退货。

据了解,石先生的小孩在今年 2 月份利用压岁钱花费 1199 元,从新北区一家手机店购买了一部手机。直到 4 月份,石先生才发现此事。于是石先生找到商家,要求将手机退货给商家,而商家对此却不予理睬。无奈之下,石先生便向新北消协进行投诉。

石先生认为,自己孩子只有 11 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消费观念上缺乏理性,在购买行为上缺乏一定的选择力和判断力,手机店在没有家长或监护人的陪同许可下,不应该向未成年人出售高价商品。

手机店负责人认为,小孩是自愿购买手机的,在购买过程中销售人员没有诱导、强迫行为。而且该手机已被打开使用了近二个月时间,并且外包装已经被破损,严重影响到二次销售,因此商家坚持不愿退机。

新北消协工作人员表示,《民法总则》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且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显然,在未经监护人同意的情况下,石先生儿子独自购买价值 1199 元的手机,与他的年龄、智力不相符,但是,家长石先生称近二个月后才发现孩子买了手机,这么长的时间,一般理解是已经得到了家长的默许,即使是没有发现,那么家长对于孩子随意支配压岁钱和平时生活的监护都存在一定的过失。而商家销售给未成年人手机这样的大额商品,也存在问题。由于 11 岁的孩子确实也用不上手机,最终经消协薛家工作人员耐心调解,手机店同意以 450 元的价格回收该手机,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新北消协消费提醒广大消费者,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家长,帮助孩子科学合理安排好压岁钱,关注孩子的消费行为,加强与孩子的沟通,科学合理地引导孩子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应尽到经营者应该具备的责任和义务,注意审视购买人的消费行为是否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编辑 郭子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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