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记者 邓雯婷)因楼道里发生火灾,董女士和女儿一同从消防通道逃生,她被浓烟灼伤咽喉部。事发后,邻居马某表示,自己在一楼的消防通道放了一些杂物。董女士花了不少医疗费,她将物业公司和马某告上法庭索赔 3 万余元。近日,南京江宁法院审理了此案,认定马某承担 30% 的责任,赔偿 5000 余元。
女子逃生时受伤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2017 年 4 月 4 日中午,某小区 20 幢 1 楼楼道内发生火灾。火灾发生时,董女士和女儿正在家中,她带着女儿从 13 楼经消防通道向下逃生,在逃生过程中被浓烟灼伤咽喉部。消防部门赶到现场救援,当时有关媒体在现场采访了邻居马某,马某表示自己在一楼的消防通道内堆放了杂物,是为了用来卖钱。
据悉,2017 年 4 月 20 日消防部门对物业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因物业公司管理的某小区 20 幢一楼北侧室内消火栓无水、灭火器失效,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对物业公司作出罚款 5000 元的处罚决定。2017 年 5 月 3 日,消防部门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对此次起火原因认定为 " 起火部位位于某小区 20 幢 1 楼楼道内,火灾原因系排除遗留火种、排除电气线路故障、不排除外来火源引发火灾事故 "。
她将物业公司和马某告上法庭索赔
董女士受伤后于当天前往医院就诊,经诊断为吸入性损伤(中度)、右大拇指挤压伤及腰部、右胯部、右踝扭伤,并住院治疗。董女士为疗伤伤情花费医疗费 6000 多元,但其中含有医保统筹账户支付的费用 3000 多元。
因为火灾,她前后休息了一个多月无法工作,造成不少经济损失。她认为,原本是救命的逃生通道,却被堆放了杂物,火灾发生时,物业公司既无工作人员回应居民询问,也无工作人员对小区居民进行疏散救助,因此,她将物业公司和堆放杂物的马某告上了法庭,索赔 3 万余元。
物业公司认为,他们已经尽职,对董女士的损伤没有过错。即使需要承担责任,主要责任应该由马某来承担,物业公司应该是次要责任。而马某则认为,自己不是纵火方,和火灾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之前是在消防通道堆放了一些杂物,但事发时已经都卖掉了,那些杂物是其他人堆的。接受媒体采访只是因为自己热心,帮助清理现场。
法院判堆杂物者承担 30% 责任
法院认为,物业公司虽然不是直接纵火的责任人,但其在日常管理及火灾发生时的过错行为与火灾的发生及火势加大、蔓延间存在因果关系,应对董女士在火灾中受伤的后果承担赔偿责任。马某虽然也不是案涉火灾的纵火人,但其认可在发生火灾的楼道内堆放杂物,这种行为确实有可能导致火灾发生及火势加大,因此马某应对她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虽然马某提出火灾发生时自己堆放在楼道的杂物已经清理掉了,但根据马某于事发当天在派出所的陈述来看,其认可自己堆放了杂物在楼道内并着火。马某提交的出卖废品杂物的收条并不能证明其在火灾发生前已将楼道内的杂物全部清理完毕。
经综合考虑,法院认定物业公司对董女士的伤后损失承担 70% 的赔偿责任,马某承担 30% 的赔偿责任。判决物业公司赔偿董女士 1 万余元,马某赔偿 5000 余元。(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编辑 张爱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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