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全媒体 2018-05-27
拔河比赛临阵换人,62岁老人上场后腰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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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快报讯(记者 王晓宇 通讯员 薛子裔 维娟)拔河比赛临阵换人,62 岁的老人参赛,比赛中发生意外摔倒,结果导致胸部和腰部压缩性骨折,构成九级伤残,那么,到底谁该为此负责呢?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近日,连云港开发区法院审结此案,判决比赛主办方、承办方、组织参赛方及伤者本人对伤者损害各承担相应的责任。

2016 年 9,连云港市第九届社区体育节举办,此前,连云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将相关比赛通知下发给辖区某街道办事处,该街道组织了一支女子拔河队,加上领队共 8 人,年龄在 35 岁至 50 岁之间,名单报至主办方。比赛前夕,上述报名的女子拔河运动员因事不能参加,最后由街道下辖的某社区居委会组织 7 人参赛,7 人大多超过 50 岁,其中就包括当时已经 62 岁的杨芳(化名)。但是新参赛队的名单并没有上报主办方。

比赛当天,杨芳在参加拔河比赛过程中,用力过猛腰背部受伤疼痛倒地,队友及时将她送往医院治疗。出院后,经专业机构鉴定,杨芳受伤致胸 12、腰 3 椎体压缩性骨折,两椎体骨折构成九级残疾。事后,杨芳家人带着杨芳多次找到社区、街道、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和主办方、承办方协商,各方对如何承担责任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2017 年 9 月 21 日,杨芳一纸诉状告至连云港开发区法院,要求各被告连带赔偿其损失 21 万余元。各方各执一词,均表示无责。

连云港开发区法院结合各方在本次运动会中所承担的职责、发挥的作用以及对原告损害发生的过错程度,综合考虑本次运动会的性质、目的,就各方对原告损失应承担责任进行认定。

法院认为,街道组织了本辖区的拔河参赛队,中途更换参赛人员,对更换后参赛人员身体状况没有进行必要的审核,且对于更换参赛人员没有上报,使上级单位对参赛人员情况难以掌握,让年龄偏大的原告参加对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均具有较高要求的拔河比赛,其对于原告参赛并在运动中发生损害具有较大的过错。法院综合案情,认定街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 30% 的赔偿责任。

连云港市体育局、连云区政府是主办单位,连云区文体旅局是承办单位。在组织本次运动会中,应当充分注意到拔河比赛的特性,对于年龄较大,骨质疏松脆化,平衡协调能力较差的老年人不宜让其参与对抗性如此强烈的竞技活动。三被告在拟定比赛项目方案中对参赛人员年龄未加限制,在比赛现场未对拔河参赛运动员的身份、身体状况进行必要核实,未确保对比赛秩序进行全程、有效监管和引导,对于原告参赛并在运动中发生损害具有一定的过错。认定上述三被告对原告的损失各承担 15% 的赔偿责任。

社区居委会在推荐、选拔拔河参赛运动员时,没有考虑原告的年龄、身体状况,让原告参加拔河这种具有强烈对抗性的体育项目;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对运动会中更换运动员没有严格要求、有效监管。认定上述两被告对原告的损失各承担 5% 的赔偿责任。

原告本人作为一名已年过 60 岁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愿参加本次拔河比赛,对此项比赛可能产生的伤害应当有充分的、客观的认识,应视为其明知具有危险状态的存在仍自愿承担风险,原告未充分考虑自身的身体状况,且在比赛过程中未尽谨慎注意义务,可适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认定原告对自身损害承担 15% 的责任。

法院根据上述责任划分,判决各被告对原告的损害分别赔偿 1 万余元至 6 万余元不等。判决后,各方均未上诉。

(编辑 刘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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