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万玉明 艾家静 记者 何洁)自己精心创作的绘画作品被一家公司作为底稿制成刺绣放在网店上对外销售,知名画家诉至法院维权,要求对方赔偿 100 万元。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此案经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判决,被告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 6 万元。后当事人提起上诉,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告苏某自幼习画,专长工笔,曾获得 " 优秀书画家 "、" 当代艺术成就家 "、" 国际银奖艺术家 " 等荣誉,相关作品曾以十几万元至几十万元不等的价格拍卖成交。2017 年年中,苏某在淘宝网、天猫以及微信公众号三个销售平台上发现,自己的代表作未经许可被做成手工刺绣以不菲价格销售,遂在针对三个不同途径进行委托公证取证后诉至法院。
庭审期间,被告公司辩称,其刺绣底稿来源于图书《工笔重彩研摩花鸟》,系汇编成果。且在上述三个销售品台中,仅天猫 "X 手工旗舰店 " 系由被告经营。
经查明,图书《工笔重彩研摩花鸟》由吉林美术出版社出版,该图书封面写有 " 苏某 绘 " 等字样。在图书中,列有《百财聚来图》等涉案作品,图上均有原告署名。经比对,在天猫 "X 手工旗舰店 " 中销售的 " 百财图 "、" 百财聚来图 " 的刺绣内容与原告的对应作品《百财聚来图》的内容构成实质性相似。
法院认为,原告提交了相关出版物证实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为本案原告,因此在无其他确实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认定原告系涉案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根据著作权法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本案被告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在其经营的天猫店铺中销售以《百财聚来图》作品为底稿的刺绣,构成对该作品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利的侵犯,应当立即停止制作、销售涉案刺绣,并销毁相关库存,同时赔偿原告损失。
对于苏某所主张的 100 万元赔偿数额,法院认为,在未能举证证明其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和被告违法所得的情况下,要求明显过高,也超出法定赔偿(五十万元)的上限。本案中,被告在天猫店铺所销售的涉案刺绣价格为 580 元,已销售显示为 12,销售数额可计算得出为 6960 元。考虑到原告苏某本人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其涉案《百财聚来图》作品的拍卖价格亦较高。另外,涉案作品寓意来自于中国传统文化,其中白菜、蟋蟀等创作要素较为常见,而实践中手工刺绣因绣工技艺的高低不同,其销售价格差异也较大,故其价格在相当程度上也包含了刺绣的技艺水平。故综合各项因素酌定赔偿金额 6 万元。
(编辑 张爱红)
登录后才可以发布评论哦
打开小程序可以发布评论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