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全媒体 2019-02-25
员工上班第五天就受伤,经理:试用期内不算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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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钱德明 记者 严君臣)1 月 2 日,家住南通如东的蔡某应聘进了当地一家公司,承担机电维修的工作。进了公司不满一个礼拜,蔡某就受伤了,但他并没有和公司签劳动合同。公司负责人没有给他投保,并称还在试用期不算工伤。2 月 25 日,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近日当地人社局对此纠纷作出了解答。

据介绍,1 月 2 日,蔡某应聘来到如东县某金属有限公司,工种为机电维修。双方既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也没有为他投保。1 月 7 日,他因操作机器不慎,导致左手食指受伤。公司为其支付住院治疗费用后,就再也不管了。

随后蔡某找到公司经理,要求享受工伤待遇,经理却说:" 进公司前三个月为试用期,期满后才能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你由于在试用期内受伤,没有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因此不可以享受工伤待遇。" 几次理论无果后,不服气的他便抱着一线希望,于 2 月 22 日早晨一上班就致电如东县人社局询问," 像我这种情况能享受工伤待遇吗?"

对此,县人社局政策法规科负责人进行了应答。该负责人表示,公司的说法是错误的,员工在工作中因操作机器受伤,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公司自用工之日起即与蔡某建立劳动关系,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公司不签合同属于违法行为。即使公司没有投工伤保险,也应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赔偿项目进行赔偿,且赔偿应从劳动关系形成之日起计算,而不是从试用期满之日起计算。

该负责人建议蔡某,要及时将咨询内容告知公司经理。如果经理一意孤行,蔡某可以向如东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举报,大队会帮蔡某依法维权的。

(编辑 张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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