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晚报 2019-03-05
深晚报道|环卫工清扫时被撞身亡 清洁公司老板和小组长分别获刑
index_new5.html
../../../zaker_core/zaker_tpl_static/wap/tpl_font3.html

 

深圳这座美丽城市的背后,凝结着数万名环卫工人的汗水,可令人痛心的是,近年来深圳致环卫工人伤亡的交通事故不时发生。环卫工人梁女士就是在深南新洲立交路段的机动车道上作业时,被一辆小货车撞到桥底,当场身亡。之后,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对这家清洁公司老板进行批捕,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对该片区的环卫小组长进行批捕。该案件经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近日法院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公司老板刘某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环卫小组长有期徒刑一年。

环卫工正在作业时 被小货车撞下立交桥身亡

2017 年 11 月 26 日 4 时 55 分许,傅某驾驶轻型封闭货车在福田区新洲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至深南立交路段时,车头右侧与在该路段机动车道内进行环卫作业的梁女士发生碰撞,直接造成梁女士从立交桥顶跌落到桥底后当场死亡,车辆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根据深圳交警的责任认定,虽然梁女士是被小货车撞击后坠桥身亡,但是梁女士所属的清洁公司违反规定,在道路上进行人工养护时,未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和采取安全防护设施,这是导致这起事故的主要原因;小货车司机在行车中未注意观察前方道路情况,疏忽大意;环卫工梁阿姨并无过错。因而这起事故中,清洁公司承担主要责任、小货车司机承担次要责任,梁阿姨无责任。

清洁公司为掩盖员工不足问题 伪造《培训记录表》

这家清洁公司未按照合同规定投入应有的人员及设备,可以说是作业用车严重缺少、劳动力也是严重不足,用于安全防护的反光锥也没有配备到位。办案检察官表示,当路面无法清扫干净,清洁工经常需要进入机动车道来清扫," 而一旦环卫工进入机动车道,安全防护又不到位,缺少反光锥、没有车辆作为防撞车来停放、没有人员指挥过往的车辆,这是置环卫工人于危险之中 "。

此外,这家清洁公司有千名员工,却没有设置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也没有对环卫工人进行应有的安全培训,环卫小组长更是随意安排环卫工进入机动车道作业。为了掩盖环卫工人不足等问题,这家公司经常安排出勤的工人 1 个人带多个人的 GPS 定位器。案发后,他们还伪造一些《培训记录表》提交给公安机关等。

近日,深圳法院对该案一审宣判:在这家清洁公司已对死者家属作相应赔偿并得到死者家属谅解的情况下,公司老板刘某因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判刑一年两个月,环卫小组长因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刑一年。

【深圳检察官说法】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 是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律义务和责任

刘某是这家清洁公司的出资人、决策人、管理者、安全生产负责人,对此不应该一无所知,且他应当预见到安全生产设施及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可能产生的后果。根据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规定,这属于 "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因而需要对 "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追责刑事责任。

而环卫小组长罗某,作为对环卫作业具有指挥、管理职责的人员,在作业过程中,不仅未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未监督、教育其属下员工使用安全防护设施,相反却违反环卫作业的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作出不符合安全作业要求的工作安排,甚至以此作为打击报复下属的手段,直接导致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安全事故,这就属于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中 "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害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可以说,这个案子,对普通劳动者、对生产企业、对每一个驾驶员,都值得反思和警醒。深圳检察官表示," 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是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律义务和责任。"

深圳晚报记者 伊宵鸿 编辑 徐斌

相关标签

环卫工 身亡 环卫工人 检察官
相关文章
评论
没有更多评论了
取消

登录后才可以发布评论哦

打开小程序可以发布评论哦

12 我来说两句…
打开 ZAKER 参与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