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陈益群 卞宇星 记者 毛晓华 文 / 摄)3 月 11 日下午,泰州医药高新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备受关注的长江流域特大非法捕捞鳗鱼苗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现代快报记者获悉,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等 19 人有期徒刑、拘役、单处或并处罚金。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丁某等 34 人拘役或单处罚金。除一被告人因取保候审期间再犯罪被判实刑外,其余被告人因认罪悔罪态度较好适用缓刑。据悉,该案是自国家有关部门调整长江流域禁渔期制度以来,发生在长江流域的全国首例从捕捞、收购到贩卖实施 " 全链条 " 打击的一宗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庭审现场
靖江位于长江下游,拥有 50 多公里长江岸线。长江靖江段水域共有水生动物 161 种,其中既有国家级保护水生动物,又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鳗鱼就是极具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之一。近年来,由于过度捕捞、水环境等诸多因素影响,鳗鱼产量呈逐年下降趋势,导致市场供不应求,价格一路走高。
由于市场需求不断增加,人们开始以人工规模养殖,以满足市场需求,因此鳗鱼苗便成了 " 紧俏商品 ",素有 " 软黄金 " 之称。
△ 53 名被告受审
检察机关认为,2018 年 3 月至 4 月,被告人王某伙同被告人董某等 12 人,明知所收购的鳗鱼苗系他人非法捕捞所得,为谋取非法利益,仍共谋共同出资收购鳗鱼苗,统一收购价格,统一对外出售,均分非法获利。后 13 名被告人按区域划分,分别或者结伙,至靖江市安宁港、蟛蜞港、如皋市开沙岛、南通市通州区小李港闸等地,以每条 22 元至 37 元不等的价格,向被告人刘某、高某等非法收购人员以及被告人丁某、张某等非法捕捞人员收购鳗鱼苗共计 61919 条,价值人民币 1810490 元。后被告人王某等人以每条 25.3 元至 39.9 元不等的价格加价出售给被告人秦某等人,得款人民币 185757 元。
王某等 13 人不仅向参与非法捕捞的渔民直接收购,还向郑某等 5 名贩卖者收购。2018 年 2 月至 4 月,被告人郑某等 5 人,明知所收购的鳗鱼苗系他人非法捕捞所得,为谋取非法利益,仍分别在靖江市安宁港、蟛蜞港等地,向被告人丁某等人收购鳗鱼苗,并加价出售给被告人王某等人。被告人秦某在南通市如东县大豫镇九龙村南 10 组经营如东县东海三龙鳗鱼苗养殖场。2018 年 3 月,被告人秦某明知王某等人出售给其的鳗鱼苗系渔民自长江水域非法捕获,仍先后 5 次向王某等人收购鳗鱼苗共计 29298 条,价值人民币 844870 元。
2018 年 1 月至 6 月,被告人丁某等 34 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单独或结伙,在长江干流水域,使用网目尺寸小于 3 毫米的张网、地笼网等禁用渔具,非法捕捞鳗鱼苗及中华绒螯蟹。经靖江市渔政监督大队认定,所捕获的鳗鱼苗属于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系江苏省管辖范围内长江和内陆水域禁止捕捞的品种;所捕获中华绒螯蟹,系长江水域常见品种。
泰州医药高新区法院院长胡欣荣担任本案审判长,高新区检察院检察长张蓉出庭支持公诉。
本案合议庭成员陈俊涛法官介绍,国家将每年的 3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规定为长江流域禁渔期,即使在捕捞期内,国家为了保护水生资源和生态环境也严禁捕捞鳗鱼苗。该案被告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非法捕捞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明知系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并加价出售,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均应予惩处。
(编辑 吴嫣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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