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谭逸馨 唐海山 记者 何洁)七旬老汉从家中走到马路边方便,没想被快递电动三轮车撞上,造成了九级伤残。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近日,常熟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交通事故纠纷。
2017 年 11 月 19 日傍晚,七旬老汉王某从家里走到马路上,想在非机动车道与机动车道之间的隔离花坛边方便。此时,快递员张某驾驶着一辆电动三轮车行驶过来,撞上了王某,致王某受伤。王某被送往医院治疗,住院 27 天,出院诊断为右额部急性硬膜下血肿伴脑挫伤、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额骨骨折等。后经鉴定,王某的伤情构成九级伤残。
张某是某服务外包公司派遣至某快递公司工作的员工,事发时,张某正在送快递。电动三轮车系快递公司所有,在保险公司投保了电动自行车综合保险(商业险性质),保险金额为 40 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因赔偿问题,王某将张某、服务外包公司、快递公司、保险公司一并诉至常熟法院。
根据法院向交警部门调取的相关材料,张某驾驶的车辆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登记,事故后经检验制动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张某行驶至事故地对前方道路的情况疏于观察导致了事故的发生。但无法查明事发时王某是静止还是横过非机动车道,故交警部门对该起事故未作出责任认定。经调查,王某平时视力不是很好。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驾驶电动三轮车过程中疏于观察,造成王某受伤,具有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而王某在自身视力不佳的情况下,夜间独自外出去马路边方便,对自身安全缺乏注意,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张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未被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明确认定为机动车,也无法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此情形无法归责于车辆所有人。王某以张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具有机动车特征为由,要求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依据不足,不予支持。但客观上,张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较于其他电动车具有更大的危险性,故综合案情,认定张某承担 85% 的赔偿责任,15% 的赔偿责任由王某自行承担。
因张某是服务外包公司劳务派遣至快递公司工作的,事故发生在张某工作期间,故张某的赔偿责任应由快递公司承担。因肇事电动三轮车在保险公司投保有电动自行车综合保险,最后法院依法判决由保险公司赔偿王某 8 万余元,快递公司赔偿王某 8500 元。
(编辑 范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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